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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商終止參加契約的權利

傳銷商終止參加契約的權利

小杜所推薦的下線傳銷商口頭上雖表示自己不適合從事傳銷業務,但卻遲遲未在30天內向傳銷公司提出解除或終止契約;數月經過後,這個下線傳銷商再打電話給小杜想瞭解這時候還能不能辦理退出退貨……

(解析)
傳銷商除於簽訂契約後30日內有向傳銷公司提出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退貨的權利外,在30日所謂的猶豫期間經過後,傳銷商依法仍然可以向傳銷公司主張終止契約,並要求傳銷公司應買回傳銷商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務,但仍應注意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即不得要求退貨。

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傳銷商於前條第1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傳銷商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30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傳銷商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從相關規定來看,很容易得到「在傳銷商以書面向傳銷公司辦理終止契約退出退貨後,傳銷公司便要以退貨商品的原購價格90%買回,同時應在30日內返還貨款」的結論;然而,在傳銷公司也清楚相關法律規範下,它所著重的部分卻可能是條文當中所提到的「商品價值減損的扣除」及「獎金追回」這兩件事上。

通常傳銷商跟傳銷公司對於以商品原購價格90%買回這件事都有共識,但對於商品所應扣除的減損價值或獎金追回這兩部分則常有爭執。實際上,對於商品減損價值的認定,往往是依據不同商品的特性而有所不同,並無法一概而論。例如:美容保養品有效期限2年,傳銷商購買後4個月後要辦理終止契約退出退貨,傳銷公司主張需扣除2成或3成的減損,對此公平會並不會介入去判斷這樣的認定是否妥適,但如果說這時候主張要扣9成減損,那傳銷公司恐就有淪為「阻撓退貨」的違法疑慮。

而在獎金追回部分,部分傳銷商只注意到條文前段所提到的90%買回,而忽略條文後段有關「獎金追回」的規範,因而產生誤解。再者,有關「獎金追回」的對象並不只限於退貨人,而是包括其他因為公司賣出這批貨所曾領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的相關上線傳銷商,同時傳銷公司是不能直接在返還退貨人的退款中予以扣除,而是要自行一一去要求返還。另外,在獎金追回的範圍,部分傳銷公司會主張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後,便應該將以前曾領過的佣金、獎金全部予以返還,實際上這樣的看法是錯誤的,就從法條的規範來說,傳銷公司得扣除已領取獎金或報酬的範圍是「因該項交易」而對傳銷商所給付者。也就是說,如果下線傳銷商沒有退貨或傳銷商以前的進貨不在這次退貨範圍之內,那傳銷公司就只能單純扣因該筆退貨所衍生的獎金。 

更新時間:2014-02-25 1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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