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退貨案件不因撤案而停止調查
小杜因為公司拒絕受理其下線辦理退出退貨,於是直接向公平會提出檢舉;公平會於著手調查公司是否違法時,公司即私下與小杜等人達成和解,並協議由向公平會撤案以停止調查程序……
(解析)
我們知道,在民事法院有所謂「不告不理原則」的適用,也就是法院不能就當事人未請求的事項進行審理,因此,當原告撤回起訴時,法院就不得再就相關案件進行實體裁判。但公平會在處理涉及公平交易法的案件時,是不是也有「不告不理原則」的適用呢?也就是當檢舉人撤回檢舉時,公平會還需要續行調查嗎?以這個個案來說,公平會對傳銷公司的查處,是否會受到小杜撤案意思的拘束呢?
實際上,政府立法管理多層次傳銷的主要目的是在避免老鼠會的發生,因此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令規範,也都是基於這個管理目的而訂定的,特別是傳銷商的退出退貨規定。試想:讓傳銷商可以在與傳銷公司簽約30日的猶豫期間內提出解除或終止契約退出退貨,且傳銷商可以取回所有商品的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付的費用;即使超過30日的猶豫期間,傳銷商仍得隨時終止契約,但不得就持有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之商品部分要求退貨。也就是說,當民眾加入從事傳銷業務之後,發現自己不適合時,可以隨時退出傳銷市場,而這時候他的損失,除了時間之外,最多只有商品原購價格的10%。而傳銷公司是否有依法處理傳銷商退出退貨等相關情形,以往便是公平會在認定該公司有無導致成老鼠會的重要判斷依據。
既然傳銷公司有無依法處理傳銷商退出退貨,在多層次傳銷的管理上居於如此重要的地位,於是公平會面對相關案件的處理,則更應格外審慎。因此,回到本件案例當中,雖然小杜曾因傳銷公司未依法處理其下線的退出退貨,而向公平會提出檢舉,且事後也表示撤回檢舉的意思,但有鑑於傳銷法令課予傳銷公司處理傳銷商退出退貨機制,不僅僅只是為了保護個別的傳銷商,更多的是基於公益上的考量;也就是說,傳銷公司可能是迫於小杜已提出檢舉,進而與他們和解,同時要求撤案處理,但這中間,甚至之前或許有更多潛在、未提出檢舉的傳銷商,在傳銷公司違法拒絕受理退貨下而致使權利受害。因此,為避免傳銷公司存有僥倖心理,或者為達到對傳銷業界警傚的目的,有關傳銷公司處理傳銷商退出退貨過程中涉及違法的部分,公平會即應依據所得事證進行查處,而不應受到原檢舉人撤案意思表示的影響。
綜上,小杜提出的撤案表示,並不發生公平會對傳銷公司停止調查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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