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直接或間接販賣代工材料或設備,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為主要收入來源等方式,使代工者簽訂代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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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家庭式代工者以直接或間接販賣代工材料或設備,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為主要收入來源等方式,使代工者簽訂代工契約,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之虞。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以直接或間接販賣代工材料或設備,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為主要收入來源:
(一)販賣之代工材料或設備與進貨成本顯不相當。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回收代工完成品。
(三)代工完成品無銷售通路,或其銷售所得與固定支出顯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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