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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廣告-不動產業

不實廣告-不動產業
案例1

A建設公司及B廣告公司銷售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之建案,於網頁廣告載有「3樓半透天渡假村休閒名宅」、「在家,就是渡假」等語,並搭配有客廳、餐廳、臥室格局等圖文;於報紙廣告刊載「回家,在天寬地闊的湖濱綠景裡,享受一種夢想生活。」;海報載有「一座0~100全齡化適住的社區」等語。整體以觀,實易使消費者誤認案關建案亦可供一般住宅使用,並據此認知作成交易決定。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另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違反本法或相關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同法第 80 條復規定,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又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及第 91 條亦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若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者,將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案據桃園縣政府(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針對本案表示,本案基地之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又本案建築物依「桃園縣(已改制為桃園市)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核准作一般商業設施使用者,不得移供作住宅或原核准用途不符之使用,則各該廣告表示與事實之差距已逾越一般大眾所能接受程度,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並將導致不正競爭之效果。故上開廣告之內容表示乃與事實不符,核屬就商品之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令A建設公司及B廣告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另分別處A建設公司及B廣告公司新臺幣180萬元、90萬元罰鍰。

案例2

C建設公司及D公司於建案廣告1F全區平面參考圖標示「如來禪意廳堂」,並於A1-6F傢俱平面配置圖、B1-7F傢俱平面配置圖及樣品屋將陽臺位置作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易使交易相對人誤認該等空間可比照規劃使用。

惟據臺北市政府表示,「如來禪意廳堂」依執照核准圖說之用途為「梯廳」及「機車停車空間」,廣告標示用途與原建造執照核准用途不符。該建案領得使用執照後如未依原核准用途使用,擅自施作變更、室內裝修行為,涉及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及第77條之2規定,得依同法第91條及第95條之1規定查處。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規定,深度不超過2公尺之陽臺得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計算,惟陽臺如變更為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之用途使用,則涉及容積樓地板面積增加,該建案倘規劃陽臺為住宅用途之室內空間使用,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變更設計,本案廣告涉及於陽臺加設門窗,如於領得使用執照後為之,屬違章建築應予查報拆除。是以,本案廣告內容違反建管法規,其差距難為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令C建設公司及D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分別處C建設公司及D公司新臺幣40萬元、20萬元罰鍰。

更新時間:2019-12-10 15: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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