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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需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於參加契約或會員規章增訂相關條款並向本會報備?

已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需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於參加契約或會員規章增訂相關條款並向本會報備?

答:

(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各款定有多層次傳銷事業向本會報備時應備齊及載明之事項,同法第13條、第14條及第15條並有參加契約條款應記載規範事項,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向本會報備時,報備項目應包括載有前揭法定事項之參加契約,惟尚不包括多層次傳銷事業為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所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或踐行告知程序之記載,是多層次傳銷事業無論於參加契約、其附件或另以單獨書面方式,就個人資料取得當事人同意之約定或記載相關告知事項,均非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應向本會報備事項。

(二)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本於「多層次傳銷經營」之特定目的簽訂書面參加契約,事業於該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傳銷商個人資料,已具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20條之法定要件,且於踐行第8條第1項所定告知程序非以書面方式為必要,爰事業非必然應於參加契約訂定個人資料相關約定條款或記載告知事項。

 

更新時間:2014-04-11 15: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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