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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非公務機關 (多層次傳銷事業) 應注意及辦理事項為何?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非公務機關 (多層次傳銷事業) 應注意及辦理事項為何?

答:
(一)依一般個人資料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下稱個資法) 第6條之特種個人資料之屬性,分別訂定下列管理程序:
  1、檢視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是否包含特種個人資料及其特定目的。
  2、檢視蒐集、處理及利用特種個人資料,是否符合相關法令之要件。
  3、雖非特種個人資料,惟如認為具有特別管理之需要,仍得比照或訂定特別管理程序。
(二)為遵守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法:
  1、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2、檢視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
(三)為查知蒐集、處理及利用一般個人資料行為,有無符合個資法規定,宜採取下列方法:
  1、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個資法第19條規定,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2、檢視利用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規定,符合特定目的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
(四)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託人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監督事項與方式。
(五)利用個人資料為行銷時,應檢視下列事項:
  1、當事人表示拒絕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週知所屬人員。
  2、至少於首次行銷時,提供當事人免費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
(六)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檢視有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資法第21條規定為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並應遵循之。
(七)當事人行使個資法第3條所規定之權利時,非公務機關得採取下列方法為之:
  1、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
  2、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個資法第13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3、告知所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之標準。
  4、如認有個資法第10條及第11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一併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八)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宜採取下列方法:
  1、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
  2、當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應適時更正或補充;若該不正確可歸責於非公務機關者,應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3、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依個資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處理之方式。
(九)非公務機關應檢視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是否消失,或期限是否屆滿;確認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依個資法第11條第3項規定處理。
(十)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資法第27條第2項指定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應配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資法第27條第3項所定辦法訂定並據以執行。
※資料來源:法務部所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辦法之參考事項」。
 

更新時間:2013-02-22 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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