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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一般顧客向多層次傳銷事業購買商品,並未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得合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

倘一般顧客向多層次傳銷事業購買商品,並未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是否得合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其個人資料?

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外銷售商品,自屬多層次傳銷經營之特定目的,而與購買商品之顧客間具有買賣之契約關係,自得於該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更新時間:2013-08-14 14: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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