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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是否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及「交易相對人」?

工會是否屬公平交易法所稱「事業」及「交易相對人」?

(一)公平交易法所稱之「事業」,依該法第2條之規定,係指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及事業所組成之同業公會或其他依法設立、促進成員利益之團體,是工會僅在特定條件下可為「交易行為」之主體,如工會依工會法規定提供服務從事交易,方屬公平交易法第2條所稱之事業,應受公平交易法之規範。

(二)公平交易法第3條所稱「交易相對人」,係指與事業進行或成立交易之供給或需求者,工會在特定條件下既得提供服務從事交易,故可能成為公平交易法第3條所稱之交易相對人。惟工會之行為態樣甚多,故是否適用公平交易法,無法一概而論,須就個案情形,個別認定。

更新時間:2015-11-09 11: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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