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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所稱的事業結合是什麼?和公司法所稱「合併」是否相同?

公平交易法所稱的事業結合是什麼?和公司法所稱「合併」是否相同?

依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所謂結合係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其中計算第2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公司法所稱的「合併」是公平交易法所定義的結合型態之一,但公平交易法中所稱的結合,還包含股份取得、營業或財產之受讓、共同經營或受委託經營、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等型態,所以公平交易法的事業結合,涵蓋範圍較公司法的「公司合併」更為廣泛。

更新時間:2015-10-29 1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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