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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禁止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違法行為類型有哪些?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禁止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違法行為類型有哪些?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禁止從事之行為類型包括︰
(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
(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2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 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在傳銷商規範方面,則是不得進行上述(四)以外之行為。
除上述法令明文禁止之違法行為類型外,多層次傳銷事業和傳銷商從事傳銷行為時仍應遵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規定。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

更新時間:2015-10-29 16: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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