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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商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後,是否可退出該組織?其所購買之產品,可否退貨、還款?有無時間限制?又產品是否限於原封不動才可退貨?

傳銷商加入多層次傳銷事業後,是否可退出該組織?其所購買之產品,可否退貨、還款?有無時間限制?又產品是否限於原封不動才可退貨?

(一)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有向其所參加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提出解除契約、終止契約,要求退貨、退費之權利。

(二)關於時間限制方面,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返還傳銷商於解約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予之費用。另傳銷商於前揭猶豫期間經過後(即超過參加契約訂定日30日),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傳銷商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事業應以該傳銷商原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其所持有之商品,但其所持有商品於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三)至於產品退貨時是否須原封不動,則應由個別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在不違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之前提下,視商品之特性,考量要求退貨商品之效用,可銷售性等因素,並參酌傳統行銷市場,對同類商品之退貨,在合理範圍內與傳銷商自行約定。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21條規定

更新時間:2015-10-29 16: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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