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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中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請問報備之內容包括那些?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中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請問報備之內容包括那些?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報備︰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
(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
(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
(四)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
(五)其他法規定有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或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推廣或銷售之規定者,其行銷方式合於該法規或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
(六)多層次傳銷事業依第21條第3項後段或第24條規定扣除買回商品或服務之減損價值者,其計算方法、基準及理由。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一般而言,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報備資料有欠缺的事業,都會另外函請補正,傳銷事業須在公文既定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補正,若屆期不補正者,視為自始未報備,公平會依法得退回原件,令其備齊後重行報備。至於未依規定辦理補正而被退件者,公平會將優先列為業務檢查對象,倘發覺有違反法令規定,將即行查處。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

 

更新時間:2015-10-29 15:4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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