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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多層次傳銷行為?

何謂多層次傳銷行為?

(一)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加入,建立多層次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事業,係指統籌規劃或實施第3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商行號、團體或個人。外國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規定:「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約定,於一定條件成就後,始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及介紹他人參加之資格者,自約定時起,視為前項之傳銷商。」
簡單地說,多層次傳銷乃是事業訂定一套營運計畫或規章,試圖利用「人際關係」建立起多層行銷組織,以推銷商品。在這個行銷組織發展計畫裡,加入之成員(傳銷商)除了自己購買商品消費外,主要是在取得推銷商品之權利,將商品銷售給一般消費者,從中賺取利潤;另外也可以介紹他人加入成為行銷組織之成員,從而建立自己之銷售組織。所有個別成員建立之組織集合起來,就是整個多層次傳銷組織網。

(二) 這裡所提到之「商品」,係指「有形商品」,至於「服務」,例如網際網路撥接服務等「無形商品」,也可能透過多層次傳銷方式來推廣。自從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實施後,國內多層次傳銷事業蓬勃發展,在我國已成為一種重要的「行銷通路」。

(三) 多層次傳銷之精髓所在,乃透過「複製」作用往下擴展而建立層層之「銷售網路」。傳銷商集「消費者」、「零售者」及「管理者」三種角色於一身,其報酬來源包括「零售毛利」、「個人業績獎金」及「層級輔導獎金」等。

 相關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第4條、第5條

更新時間:2015-10-29 15:4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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