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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2點第6款規定所稱「書面」是否包含網路頁面、電子郵件?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2點第6款規定所稱「書面」是否包含網路頁面、電子郵件?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事業發侵害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警告函案件之處理原則」第2點所稱警告函、敬告函、律師函、公開信、廣告啟事,本不以傳統書面(紙本)方式為限,第6款所稱之「書面」亦然。故倘在臉書等社群網站工具、事業之公開資訊網頁、事業之電子郵件等,散發他事業侵害其所有著作權、商標權或專利權行為之前,仍應先踐行該處理原則第3點或第4點所述確認權利受侵害程序,以免違反公平交易法。

更新時間:2018-05-04 15: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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