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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平交易法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違反公平交易法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一) 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第9條)、事業為聯合行為(第15條):

  1. 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5條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2. 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第40第1項規定限期令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被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二) 事業對於交易相對人限制轉售價格(第19條)或其他限制競爭之行為(第20條):

  1. 本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20條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2. 經本會依公平交易法第40第1項規定限期令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屆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違反行為者,行為人將被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則併同科以罰金。

(三) 事業違反結合申報規定或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1. 事業結合應申請許可而未申請,或經申請未獲許可而結合者,除依第39條之規定禁止其結合、限期命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外,尚得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之罰鍰。
  2. 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本會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3.  事業違反前2項所為之處分者,本會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

(四) 不公平競爭行為(第21條、第23條及第25條) 1. 本會對於事業所為不實廣告(第21條)、不當贈品贈獎(第23條)及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等行為(第25條),得限期令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以上2,500萬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五) 事業為競爭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第24條)行為人將被處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法人則併同科以罰金。

更新時間:2016-10-19 14: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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