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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禁止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與茂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結合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9年9月2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109)年9月2日第1504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有關中聯資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公司)與茂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茂聯公司)結合乙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本結合為中聯公司因承作煉鋼副產物資源化業務,而向茂聯公司承租土地作營業使用。鑑於中聯公司長期用地需求及業務發展規劃,中聯公司擬取得茂聯公司全數股份,進而取得茂聯公司之土地,屬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之結合型態;另中聯公司相關產品市占率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考慮中聯公司主要產銷「高爐石粉」、「轉爐石資源化處理」產品,茂聯公司主要從事「不動產租賃」。參與結合事業於我國前揭產品(服務)市場並無水平競爭關係,亦無上、下游垂直交易關係。衡酌參與結合事業經營之業務並無法令管制,技術進步尚不致造成參與結合事業成為水平或垂直競爭關係,參與結合事業亦無本結合以外之跨業發展計畫,故本結合完成後,並未改變相關市場結構,不具有顯著限制競爭疑慮。

公平會審議後認為,本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疑慮,得認其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更新時間:2020-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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