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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從事傳銷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公平會為您說明!

公平會於110年8月18日第1557次委員會議通過,環球百順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未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允許,並附於參加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環球百順公司係於105年6月1日向該會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銷售食品及美容保養品等商品。該會於109年10月27日派員赴環球百順公司主要營業所進行業務檢查,查悉該公司於109年4月至5月間,招募2位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其參加契約未附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提醒,傳銷市場競爭激烈,傳銷事業亦會透過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擴大多層級之銷售組織網,促使業績長紅,為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傳銷商之權益,傳銷事業應事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避免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更新時間:2021-08-18 14: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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