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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不是傳銷?看看有沒有多層級抽佣!

        公平會於本(22)日第1604次委員會議通過,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該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至第5條規定,所謂多層次傳銷,係指事業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以建立多層級之組織,並藉由該組織架構所形成之人際網絡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傳銷商則因此而獲得事業所給予之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故具有團隊計酬及多層級獎金抽佣關係之性質。經公平會調查,愛走公司所經營的樂享購網站於110年5月正式營運,提供約6千餘種之商品及代繳電費等服務,該公司所規劃「購物金」及「紅利點數」等制度具有多層級特性,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定義的多層次傳銷。但愛走公司誤認其商業經營模式非屬多層次傳銷,致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其行為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再次呼籲,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之文件、資料向該會報備,避免觸法!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更新時間:2022-06-22 16: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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