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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就事業所為不當贈品贈獎行為有何規範?

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另依公平交易法第42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3條、第42條

更新時間:2015-05-06 09: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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