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前述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為何? 請使用鍵盤按住Ctrl+P列印 一、 所謂「贈品」,係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以附隨、無償之方式,所提供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所謂「贈獎」,係指事業為爭取交易之機會,於商品或服務之外,依抽籤或其他射倖之方式,所無償提供獎金或具市場價值之商品或服務。 二、 下列情形不列入贈品、贈獎之適用範圍: (一) 免費試吃、試用,及其他不以交易為要件之促銷行為。 (二) 同類商品或服務本身之價格折扣促銷行為。 (三) 同類商品或服務之數量折扣行為。 (四) 不同商品或服務組合銷售之套餐優惠促銷行為。 三、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一)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100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二)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100元以下者,為新臺幣50元。 四、 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 (一)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30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6億元。 (二)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7億5千萬元,未滿新臺幣30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 (三)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7億5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幣1億5千萬元。 五、 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5百萬元。 六、 商品或服務價值、贈品價值及贈獎總額認定標準如下: (一) 商品或服務價值:事業辦理贈品促銷行為時,交易相對人面臨之合理市價。 (二) 贈品價值,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之 1.依辦理贈品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品價值逕行認定。 2.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品者,該贈品價值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品之成本計算。 3.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品或無前目所述贈品取得成本者,其贈品價值以該項贈品之零售價格認定。 4.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三) 贈獎總額,得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 1.依辦理贈獎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獎總額逕行認定。 2.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者,該贈獎總額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獎(商品或服務)之成本計算。 3.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或無前目所述贈獎(商品或服務)取得成本者,其贈獎總額以該項贈獎(商品或服務)之零售價格認定。 4.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3條 更新時間:2019-12-10 16:03:32 回上一頁 若Javascript不支援時,請按下alt +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