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有效處理電梯事業之銷售及維修保養行為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電梯事業,係指建築物昇降設備之製造或銷售廠商、零配件供應廠商及維修保養廠商。
三、(獨占力濫用之禁止)
電梯事業屬獨占事業者,不得對電梯及零配件價格或維修保養服務報酬,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四、(聯合行為之禁止)
電梯事業不得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價格,或分配業績、劃分市場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之行為。
五、(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行為之禁止)
電梯製造或銷售廠商不得有下列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