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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所訂之「中醫勞保醫院特約標準」是否屬公平交易法規範範圍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2年1月9日
發文字號:(82)公壹字第50121號

主旨:台端反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訂之中醫勞保醫院特約標準,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台端81年12月16日函。
二、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0條:「在本條例施行區域內之各級公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應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各投保單位附設之醫療院、所及私立醫療院、所符合規定者,均得申請為勞工保險之特約醫療院、所。前項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特約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故勞工委員會所訂之申請特約標準,應屬公法行為,尚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備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3年2月17日改制為勞動部。

更新時間:2016-09-09 16: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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