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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商登報招募下線傳銷商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相關規定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9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89)公參字第8902494-001號
主旨:關於參加人以私人公司名義對外登報招募傳銷商(參加人)之行為是否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89年3月3日89年美兆字第015號函。

二、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以廣告或其他使大眾可得知之方法招募參加人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為之。前項規定,於參加人亦適用之。」其立法意旨係課予事業與參加人倘利用廣告或其他媒體招募參加人時,應告知係從事傳銷行為之義務,並不得以廣告假徵用職員或假借其他之名義,而行招募參加人之實。關於貴公司請釋內容,尚須就個案為具體調查後,始得論究。惟若傳銷事業或參加人於報章媒體刊登廣告招募參加人「時」,未履行前揭告知義務,或有假借徵員或其他名義,實際從事招募參加人之行為,即屬違反前揭管理辦法第19條之規定。另倘有參加人涉及違反同辦法第18條所定特定違約事由,傳銷事業應依所訂定處理方式確實執行,併予敘明。
備註:此則函釋所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已移列於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第11條;「參加人」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改稱「傳銷商」。

更新時間:2015-05-29 17: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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