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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研究主題 研究重點 委託研究對象

國際定期海運市場及競爭規範研究

台灣四面環海,進出口貿易有90%以上係透過海運運送完成,而台灣船舶運送業國際航線之經營範圍遍及亞洲、美洲、歐洲、澳洲、非洲等五大洲,營運方式又可分為定期與不定期航線業務,定期航線以貨櫃運送為主、不定期航線以散裝貨物之運送為主。船舶運送業者在國際定期海運部分往往透過聯營(consortia)、同盟(conference)或策略聯盟(alliance)等方式互相合作,以追求利潤極大化,近年來則以國際定期海運策略聯盟較為盛行,如:2M、Ocean Three、CKYHE及G6等(我國長榮海運及陽明海運亦有加入前等聯盟之運作)。
由於前述的合作方式不斷推陳出新,此等合作模式是否符合或可豁免競爭法規範,將使競爭法主管機關介入之機會增加,且各國立法例對此規範亦不盡相同。我國自2013年1月30日航業法修正公布後,依據航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台灣船舶運送業者倘欲參加或設立國際聯營組織,應檢附組織章程、聯營作業計畫及相關文件,申請航港局核轉交通部會商公平會認可。且公平交易法對於事業間之聯合行為採原則禁止、例外始予許可,故船舶運送業者倘欲參加或設立國際聯營組織,應向公平會申請聯合例外許可,始得豁免。但在日本,除非在運費、市場劃分、供給數量的限制有協議,會被視為惡性的卡特爾行為外,如果依據日本海運法規定事先向日本運輸部門通知,則可被日本禁止私的獨占及確保公平交易的法律豁免,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於2015年更將「定期海運競爭議題」納入討論,爰有必要針對此產業進行較深入研究,期透過本研究計畫,瞭解國際定期海運之營運模式(包括水平合作及垂直整合)及發展現況、各國立法例關於定期海運的競爭規範及實務現況、定期海運的競爭議題以及對競爭之正負面影響進行研究,以作為本會審理海運業者相關案件之內部產業資料庫及未來法制興革之參據。
本研究重點如下:

一、瞭解國際定期海運業者之營運模式(包括水平合作及垂直整合)及其市場競爭現況。

二、蒐集並彙整各國立法例關於國際定期海運的競爭規範(含競爭法與航運法之適用關係)及實務現況。

三、研究國際定期海運之競爭議題及進行整合競爭分析。

四、藉由針對國際定期海運之市場結構與競爭分析,提出本會未來法制興革以及應用於個案調查上之具體建議。

國立交通大學

競爭法規範有關事業間交換敏感資訊與聯合行為之研究

一、蒐集並介紹歐美對於事業交換敏感資訊之規範及目的。

二、蒐集並介紹歐美對於事業交換敏感資訊之相關案例,其交換方式為直接或間接、正式或非正式,究竟係有助於市場競爭、提升效率或有助於聯合行為共謀之相關研究。

三、選擇歐美經典案例進行深入研析,並與我國法規、執行實務作比較,俾提供本會未來調查聯合行為執法之參考。

施錦村

各國競爭法寬恕政策實施成效之研究

本會於100年11月23日增訂寬恕政策(Leniency Programs/Policy)條款,並於101年1月6日訂定寬恕政策之實施子法-「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俾使有意申請適用寬恕政策者能有所依循。
然外界對於實施成效迭有質疑,且因為事業擔心招致同業間之商業倫理非難(遭指為告密者難以見容於傳統社會),以致業者申請意願不高。為研究相關制度設計是否足以確保申請誘因,例如程序上放寬得以口頭申請、適用對象之限制、適用家數、是否增訂附加寬恕(Amnesty Plus)、是否要求事業簽訂保密權利拋棄聲明(Waiver or Confidentiality Waiver)、寬恕政策在垂直限制競爭有無適用等,爰有必要參採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最新修法趨勢。故本研究計畫重點如下:

一、蒐集及研究各國競爭法寬恕政策最新立法趨勢。

二、蒐集及研究各國競爭法寬恕政策制度設計與實施成效之關聯性。

三、寬恕政策與檢舉獎金之適用關係。

四、我國寬恕政策執法分析與修法建議。

國立東華大學

競爭法下市場封鎖經濟效果之研究

一、蒐集並研析國外關於業者進行聯合行為、垂直整合(Vertical Integration)或垂直交易限制行為後,可能形成市場封鎖效果之可行經濟分析模式、經濟實證分析方式與法律實務最新發展情形。包括聯合行為所可能衍生上游供應商與中游通路商與下游零售商間之契約關係(如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限制、限制轉售價格等)相關垂直交易限制,或垂直結合等重要案例中,關於市場封鎖效果理論之運用情形,以及歐盟與美國對於市場封鎖效果理論方法之運用與限制等。

二、研析公平交易法第19條所規範之限制轉售價格,及同法第20條第5款所規範之搭售、獨家交易、地域、顧客或使用之限制及其他限制事業活動等行為類型市場封鎖經濟效果之構成要件及具體判別標準(含各類型行為違法判斷標準)。並研析「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第11條第6項所稱其他可能造成市場封鎖效果之因素之衡量方法。

三、針對市場封鎖經濟效果,提出本會在執法實務運用之意見。

國立臺北大學


更新時間:2018-05-10 16:2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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