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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調查案

主動調查案

係指除檢舉案、申請聯合行為案、申報結合案及請釋案以外,本會依職權主動對可能涉及違反本會主管法規之情事,依一定處理程序成立之調查案。包括本會主動立案調查者、立法委員質詢者、非具名檢舉者,及他機關移來非具名之檢舉案等均屬之。依處理結果分為:

(一)行政處分:係指主動調查案件,經本會認定被調查對象違反本會主管法規,經本會作成處分決定並製發處分書,或給予警示函者。

(二)不處分:係指主動調查案件,被調查對象未被認定違反本會主管法規者。

(三)停止調查:係指依職權主動調查案件,經調查結果非本會職掌範圍或僅注意該事件發展,經簽報結案者。

(四)終止調查:係指依公平法第28條規定,本會對事業涉有違反公平法之行為進行調查時,事業已履行其承諾,採取具體措施停止並改正涉有違法之行為,本會決定終止該案調查。

更新時間:2022-03-10 15: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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