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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關於本會施政績效年度績效報告old本會九十五年度績效報告及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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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5 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提報日期:96年3月7日

壹、前言
一、

本會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94至97年度)編審作業注意事項」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管理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衡酌當前經濟環境趨勢及檢討本會現有計畫及資源分配情形,於93年5月21日召開內部會議研商,並分別提同年6月2日業務會報及同月10日委員會議討論,訂定本會中程(94至97年度)施政計畫。其中共訂定6項策略績效目標 (包括業務面向4項,人力面向及經費面向各1項),並配合訂定15項計畫,經陳報行政院審查,於93年9月29日奉行政院核定,即據以分年執行,並每年因應環境變化進行檢討修正。

二、

近年來,經濟全球化、知識化的發展,科技突飛猛進,網際網路的普及與應用,使資訊傳遞早已超越地理疆界的藩籬,新型態高科技產業如雨後春筍興起,如何因應國內外經濟環境需求,適時有效調整我國公平交易法規範之內涵,已成為本會努力以赴的重要課題。鑒於當前經濟核心的動向,在於創造自由公平、透明化、合理化及有效率的市場競爭環境,本會於是衡酌經濟環境變遷及國際潮流趨勢,同時參考歷年來各項施政方案,將本會93-95年施政主軸定位為「強化公平交易,落實競爭文化」,從「法制及組織」、「產業及行為」、「宣導及協調」、「國際交流」等四大構面執行各項計畫,於95年底圓滿完成。主要成效有:

  • (一)

    在「法制及組織」構面,著重於法規修訂與組織調整,先後草擬完成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訂定結合案件審查標準與結合分級審查制度,同時完成公平交易法註釋研究系列,並確立未來組織調整規劃之初步方向,以提升公平交易法執法品質,並塑造競爭文化根基。

  • (二)

    在「產業及行為」構面,經由產業與行為的規範與管理,掌握整體經濟環境與產業動態,同時建置各重點產業資料庫,研修52項產業規範說明與處理原則,主動查處油品、水泥、不實廣告及多層次傳銷等輿論關注與民生所繫案件,維護交易秩序並保障消費者利益,確實執行公平交易法,豐富競爭文化內涵。其中處理水泥業者聯合壟斷案,榮獲英國「全球競爭評論」月刊 (Global Competition Review) 評選為2005年最佳團隊(Team of the Year),顯示公平會同仁辦案專業能力已達國際水準。

  • (三)

    在「宣導及協調」構面,積極倡議宣揚競爭理念,完成協助事業建立自發性自律規範,與六大工商團體面對面溝通,舉辦不動產交易、金融業、四C產業、醫療保健產業及教科書銷售、多層次傳銷等各重點行業之座談會、研討會及說明會,宣導廣告行為相關規範,使各界更瞭解公平交易法,並充實企業競爭文化。

  • (四)

    在「國際交流」構面,透過積極參與國際組織與拓展雙邊國際合作、提供開發中國家競爭法技術援助、接受OECD競爭法及政策同儕檢視,及舉辦國際競爭法論壇等計畫,樹立我國在區域競爭法上的先驅地位,使國際社會瞭解我國整體競爭環境,提升國際形象,使公平交易法之充實成長與國際潮流同步,拓展競爭文化領域。

三、

為落實推動本會95年度施政計畫,本會施政績效管考作業分為定期考核與年終評核兩部分,分述如下:

  • (一)

    定期考核:本會在6項策略績效目標下,今年總計訂定30項衡量指標,並運用既有之組織架構進行計畫考核,由研考單位(企劃處)督促各計畫主辦單位積極推動,按計畫性質定期追蹤管考,每月或每季彙整辦理情形,提報本會「業務會報」(由本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秘書、各處室主管組成)檢討並加以改進,以期有效達成預定年度績效目標。

  • (二)

    年終績效評核:先由各計畫主辦單位於96年1月上旬填報各項衡量指標、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達成目標值、未達成原因分析暨因應策略等項,完成各主辦機關自評作業。次由本會企劃處彙整並提出初步檢討建議,簽奉主任委員核定,由主任秘書於96年1月16日召開會議辦理複評作業,與會成員包括本會各業務處、統計室、人事室及會計室主管等,會中就本會各衡量指標績效達成情形逐項進行討論與核給燈號,並檢討修訂本會96年度各項衡量指標值。本會企劃處並依複評會議結論,彙整提報本會96年1月24日業務會報確認在案。

四、

依據施政績效年度終了檢討成果,本會95年度6項策略績效目標下之30項衡量指標,計有26項衡量指標達成原訂績效目標值,甚至有多項業務超越原訂目標,在業務面向、人力面向及經費面向達成情形均為良好。本會藉由「強化公平交易,落實競爭文化」施政主軸四大構面,分別達成施政計畫業務構面績效之「查處妨礙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建構公平交易制度,營造自由競爭環境」、「宣揚公平交易理念,建立競爭文化」、「參與國際事務,提供競爭法技術援助」等4大策略績效目標,確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業者均能在自由公平的基礎上進行效能競爭,進而促進整體經濟之安定與繁榮,提高我國之國家競爭力。

貳、目標達成情形
一、

業務面向:

近3年預、決算趨勢
項目 預決算 93 94 95
普通基金(公務預算 預算 355 349 354
普通基金(公務預算 決算 350 346 353
預算 0 0 0
決算 0 0 0
合計 預算 355 349 354
合計 決算 350 346 353
*本施政績效主係就普通基金(公務預算)部分評核。
二、

預決算趨勢說明

  • (一)

    本會93-95年度預算數分別為3億5,512萬6千元、3億4,866萬5千元及3億5,421萬6千元,三個年度均約略維持在3億5千萬元左右之預算規模。

  • (二)

    本會93-95年度決算數分別為3億5,000萬6千元、3億4,555萬9千元及3億5,311萬5千元,三個年度亦均約略維持在3億5千萬元左右之決算規模。

三、

機關實際員額

年度 93 94 95

人事費(單位:千元)

251278

248410

256115

人事費佔預算比例(%)

71.79

71.79

72.55

職員

205

204

204

約聘僱人員

7

8

8

警員

1

0

0

技工工友

27

24

23

合計

240

236

235

*警員欄位統計資料係指警察、法警及駐警;技工工友包括駕駛。
參、目標達成情形暨投入成本 (「 ★ 」表示綠燈;「 ▲ 」表示黃燈;「 ● 」表示紅燈;「□」表示白燈)
策略績效目標 衡量指標 達成度/差異值 未達成原因分析暨因應策略

1.合理調整機關員額,建立活力政府

1.機關年度各類預算員額控管百分比

49

本會業務逐年成長,94年檢舉案件數較93年度增加,需投入更多調查人力,故無法如原訂目標刪減員額需求。佐以近年來歐美各國在縮減預算、人力趨勢下,對於競爭法主管機關之預算、人力不減反增,可知充足員額與預算方能確保競爭法有效執行,以提昇國家整體競爭力。

2.查處妨礙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1.收辦案件累計結案率

0.4

因94年收辦案件達1,835件,較93年增加687件(59.84%),故累計結案率略低於原訂目標值。

一、

業務構面績效
業務構面績效分為4大項績效目標:(一)「查處妨礙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計有7項衡量指標,權重共占21%。(二)「建構公平交易制度,營造自由競爭環境」,計有2項衡量指標,權重共占15%。(三)「宣揚公平交易理念,建立競爭文化」,計有3項衡量指標,權重共占15%。(四)「參與國際事務,提供競爭法技術援助」,計有4項衡量指標,權重共占15%。 以上合計共有16項衡量指標,權重為66%。

  • (一)

    績效目標:查處妨礙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21%)

    • 衡量指標:收辦案件累計結案率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80

      80.7

      達成度(%)

      100

      95.8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1.累計至95年底收辦案件計2萬9,240件,辦結2萬8,818件,累計辦結率為98.6%。(28,818/29,240)×100%=98.6%。 2.本項指標達成值雖未達目標,惟因公平交易法違法案件之調查處理,須投入相當可觀的人力物力,且承辦同仁尚須兼具學識專業與豐富經驗始能完成,是以本項指標極具挑戰性,鑑於達成值與目標值僅差距0.2%,且已較94年度結案率98.49%為高,故仍核給綠燈。

    • 衡量指標:收辦案件當年辦結率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96.5

      96.6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94年底未結案件計420件,95年收辦1,438件,辦結1,436件,95年辦結率為77.3%。(1,436/(420+1,438))×100%=77.3%。

    • 衡量指標:處分案件維持率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96.5

      96.6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累計至95年底處分案件計2,648件,被撤銷處分案計108件,維持處分案計2,562件,處分案件維持率為96.8%。(2,562/2,648)×100%=96.8%。

    • 衡量指標: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合作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6

      6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1.召開「航運服務市場與競爭政策」座談會、「研商貨運遞送服務市場之競爭議題」,就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之調和,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換法令競合之意見。 2.與農委會、地方政府市場管理處、主要批發市場、警政機關建立「蔬菜供需異常狀況聯絡人」機制。 3.召開「鮮乳市況與公平交易法相關事宜」座談會,研商因應季節性供需失衡之解決方式。 4.參加行政院召開之「砂石供需專案小組」會議,共同解決國內砂石市場供需失衡問題及缺料危機。 5.邀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與銀行公會,召開「協商『代辦貸款』、『債務協商』及相關金融違規廣告案件查處之合作機制會議」,建立「『代辦貸款』、『債務協商』及金融違規廣告查處機制」。 6.召開「有關專利廣告及專利警告信函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協商合作事宜會議」。

    • 衡量指標:選擇特定產業實施銷售廣告重點督導計畫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1

      1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擇定3C商品量販業者,實施「公平交易委員會對3C商品量販業者不實廣告重點督導計畫」,如期完成案例違法類型之說明手冊,並依時程於95年5月12日召開產官座談會,達成將加強銷售廣告之監督管理,及建立自律守法機制等共識。嗣於95年6月28日辦理宣導說明會,使業者充分認識3C商品廣告之相關法規規範及執法立場,依據該活動問卷調查統計資料,與會人員對本會舉辦該宣導說明會表示滿意及對其有助益者均達90%以上。為落實本計畫周知之理念,並分派講師赴各縣市政府、公會、事業及大專院校等宣導公平交易法有關3C量販廣告之規範及案例計22場次(縣市政府11場、公會2場、事業6場、大專院校3場),成效優良,普獲好評。另鑒於本會執法透明化之需求及業者有違法之虞之普遍現象有導正之必要,特研訂完成並於95年7月20日發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器商品廣告之處理原則」,明列電器商品販售業者廣告真實表示與注意之義務及可能違法之行為態樣,且明訂事業自行改正之3個月緩衝期,以合情適時之管理方式督導業者改正普遍之惡習。並於前揭處理原則3個月適用緩衝期屆滿後,旋即追蹤辦理電器商品廣告調查專案,受調查對象包括3C商品百貨零售及量販等48家事業,以落實重點督導事前預防與事後稽查之目的,有效規範電器商品廣告。本會藉由辦理「公平交易委員會對3C商品量販業者不實廣告重點督導計畫」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器商品廣告之處理原則」之分項計畫,有效規範管理3C商品量販及電器商品廣告行為,並保障消費者權益,達成目標值為100%。

    • 衡量指標:專案檢查多層次傳銷事業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100

      100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於95年1月至12月,已專案檢查無形商品、獎金比率過高、營業額異常及一定期間未進行業務檢查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計45家。透過派員現場實地檢查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營運情形,確實掌握多層次傳銷事業營業異常現象,並依法查處違法事業,已達成維護競爭秩序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標。且本會95年度計畫專案檢查45家多層次傳銷事業,實際檢查45家,達成目標值為100%。

    • 衡量指標:辦理產業調查統計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4

      3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1. 辦理94年度全國連鎖便利商店市場結構及發展概況調查報告。 2.辦理產業市場結構調查: (1)本調查依進度於95年2月下旬起進行通信調查,同時開發網路線上填報系統,提供多元填表途徑。 (2)本調查共計有效回收2,492家事業資料,並提前於95年7月建置於本會產業資訊管理系統。 3.辦理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概況調查: (1)本調查於95年3月起進行通信調查,同時委由各縣市派員實地催收,及本會進行電話催表。 (2)本調查於95年5月底完成調查資料審核、登錄,仍進行多層次傳銷者計288家,95年6月底前完成調查統計分析,並印製調查報告及發布新聞稿。

  • (二)

    績效目標:建構公平交易制度,營造自由競爭環境(15%)

    • 衡量指標:研修公平交易法及其相關子法與行政規則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20

      11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1. 95年12月28日完成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逐條審議。 2. 95年8月22日第772次委員會議完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 3. 訂定或修正法規命令4件,包括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及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會議規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4.訂定、修正或廢止行政規則12件,包括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瓦斯器材銷售案件之處理原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銀行業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收視率調查案件之處理原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瘦身美容案件之處理原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器商品廣告之處理原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7件,修正「事業結合申報須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案件之處理原則」2件;廢止「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罰緩額度參考表及適用說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瘦身美容業消費資訊透明化暨不當行銷案件之處理原則」、「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建築投資業者對於不動產銷售廣告中,擅自變更停車位大小、位置、設施,增加停車位,致與建管機關核准施(竣)工圖不符,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規範」3件。

    • 衡量指標:研訂競爭規範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3

      5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1.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 2.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收視率調查案件之處理原則」。 3.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瓦斯安全器材銷售案件之處理原則」。 4.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器商品廣告之處理原則」。 5.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6.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瘦身美容案件之處理原則」。 7.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銀行業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 (三)

    績效目標:宣揚公平交易理念,建立競爭文化(15%)

    • 衡量指標:對業者及一般民眾公平法宣導之效益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80

      89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95年度針對業者及一般民眾進行公平交易法宣導時,同時辦理滿意度調查,經彙整各場次之宣導滿意度為91.55分,高於目標值。

    • 衡量指標:規劃舉辦宣導活動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100

      100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原訂本會自行辦理40場次,規劃地方辦理20場次,合計60場次。95年度實際宣導場次,地方計舉辦21場次,本會自行舉辦49場,共計70場次,目標達成度100%。

    • 衡量指標:參與、配合民間團體、業界進行法令宣導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100

      100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配合民間團體、業界及積極參與大專院校進行法令宣導,95年預估受邀12場次,實際受邀37場次,超越計畫目標12場次甚多,達成度100%。

  • (四)

    績效目標:參與國際事務,提供競爭法技術援助(15%)

    • 衡量指標:推動雙邊交流、研議競爭法國際協定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2

      3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95年完成推動雙邊交流,共計6個國家,目標達成度100%:包括舉行台蒙、台日、台越、台美、台紐、台尼雙邊會議,並與越南、蒙古研議合作協定,強化與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互相瞭解與長期友誼。

    • 衡量指標:出席競爭法國際會議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32

      32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95年出席競爭法國際會議計32人次,目標達成度100%: 1.95年2月參加OECD「競爭委員會」第96次會議、OECD第6屆「全球競爭論壇」、「貿易與競爭聯席小組」會議(7人)、APEC「競爭政策及解除管制工作小組」會議(2人)。 2. 95年3月出席ICN「結合工作小組研討會」(1人)。 3.95年4月出席OECD韓國區域競爭中心區域卡特爾研討會(2人)。 4. 94年5月ICN第5屆年會(2人)。 5. 95年6月出席OECD韓國區域競爭中心區域圍標、買方市場力研討會(1人)。 6. 95年6月出席WTO對我國貿易政策檢討會議(1人)。 7.95年6月參加OECD「競爭委員會」第97次會議(3人)。 8.95年6月底、7月初出席「第3屆東亞競爭法及競爭政策會議」及「第2屆東亞競爭政策高峰會議」(3人)。 9. 95年9月出席「APEC/OECD管制革新整合查核清單」會議(1人)。 10. 95年10月出席OECD韓國區域競爭中心區域濫用優勢地位研討會(1人)。11.95年10月參加OECD「競爭委員會」第98次會議(3人)。 12.95年11月出席國際競爭網絡(ICN)卡特爾會議(2人)。 13.95年12月出席OECD韓國區域競爭中心區域結合、市場力界定研討會(3人)。

    • 衡量指標:提供競爭法技術援助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30

      50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95年1至6月提供競爭法技術援助受訓人數50人次,目標達成度100%: 1. 95年1月派員擔任消費者團結協會(CUTS)「濫用市場地位研討會」講師。 2. 95年3月派員擔任消費者團結信賴協會競爭政策/法系列研討會講師。 3. 95年5月印尼商業監督委員會及蒙古公平交易局派員來台接受競爭法訓練課程。 4.95年9月於印尼巴里島與OECD合辦針對東亞國家舉辦競爭政策國際研討會。5.95年11月越南競爭行政局派員來台接受競爭法訓練課程。

    • 衡量指標:邀請各國及國際組織出席本會主辦之國際學術研討會數目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

      14

      達成度(%)

      --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於95年6月20日及21日舉辦「台灣2006競爭法及競爭政策國際研討會」,與會國家計有15個、國際組織2個,共計30餘名國內外專家學者官員與會,並發表1篇專題演講、3篇競爭法主管機關代表演講及論文15篇。

二、

內部管理構面績效
一、內部管理構面績效分為3類,包括「人力面向績效」、「經費面向績效」與「電子化政府面向績效」,本會因業務屬性,故尚無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 二、在人力面向績效方面,以「合理調整機關員額,建立活力政府」為績效目標,計有8項衡量指標,權重共占15%。在經費面向績效方面,以「節約政府支出,合理分配資源」為績效目標,計有4項衡量指標,權重共占15%。在電子化政府面向績效方面,以「查處妨礙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為績效目標,計有2項衡量指標,權重共占4%。以上各面向合計共有14項衡量指標,權重34%。

  • (一)

    人力面向績效

    • 衡量指標:機關年度各類預算員額控管百分比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0.83

      0

      達成度(%)

      51

      0.85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95年度預算員額235人,96年度預算員額237人:【(237-235)÷235】×100%= 0.85%。惟因本項衡量指標目標值為0,分母為0時,無法計算達成度。

    • 衡量指標: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比例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25

      25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95年總出缺數6人,提報考試職缺數4人。(4÷6)×100%=67%

    • 衡量指標:依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新增業務、機關或整併機關員額運用與政策執行之配合度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0

      0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本會因不實廣告及多層次傳銷業務之主動調查及檢舉案件量急遽上升,並積極辦理各項新興國際事務,規劃需求員額4人,實際請增4人。【(4-4)÷4】×100%=0%

    • 衡量指標:機關人力控管達成情形-依規定應出缺不補(含應精簡員額)之員額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0

      0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本會駕駛、技工依規定應出缺不補,95年預算員額為駕駛11人、技工5人,96年度預算員額未增減,95年度已執行之員額為0。

    • 衡量指標:依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及原住民人數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1

      1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95年12月份本會參加公勞保人數合計252人,依規定應進用身心障礙人員5人,本會目前實際進用6人,其中3人係屬極重度身心障礙,依規定每進用1人以2人計,是以,本會進用人數為9人,業已超額進用4人。

    • 衡量指標:終身學習(1)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12

      8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學習總時數為0(無學習紀錄)之同仁人數比例遠低於所設定目標值,顯見同仁普遍能積極參加各項學習活動。

    • 衡量指標:終身學習(2)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60

      70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依人事服務網(ecpa)終身學習入口網管理後台「績效考核指標相關資訊」所載,本會公務人員數200人,學習紀錄小於20小時者為0,學習紀錄大或等於20小時者百分比為100 %。

    • 衡量指標:組織學習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2

      3

      達成度(%)

      100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為配合院頒「型塑學習型政府行動方案」作業期程進入擴散階段,本會於95年3月假台電訓練所舉辦「本會推動組織學習擴散成果研討會」。

  • (二)

    經費面向績效

    • 績效目標:節約政府支出,合理分配資源(15%)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0.5

      0.5

      達成度(%)

      100

      6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本會95年度經常門預算數(流用後)347,318千元,決算數346,273千元,當年度預算數與決算賸餘百分比為 0.3 %,已超越原訂目標值。

    • 衡量指標:各機關年度資本門預算執行率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100

      100

      達成度(%)

      100

      6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本會95年度資本門預算數(流用後)6,898千元,決算數6,842千元,賸餘數56 千元,當年度預算計畫執行率100%,已達原訂目標值。

    • 衡量指標:各機關中程施政目標、計畫與歲出概算規模之配合程度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5

      5

      達成度(%)

      100

      6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1.本會中程施政計畫95年度編列所需經費377,277千元,行政院匡定概算額度為354,777千元,另核准增列多層次傳銷事業定期評鑑、OECD競爭政策同儕檢視暨相關研討活動等計畫需求經費8,500千元,最後核定預算數為363,277千元。95年本會預算結構在業務量持續成長,而預算數未隨業務量調升之情況下,法定人事費占預算數比率不斷增大,已嚴重排擠業務費需求,影響本會執法成效甚鉅,本會預算規模及預算結構有必要調整。 2.本會95年度計畫與歲出概算規模均在規定範圍並能與中程施政目標高度配合,已達原訂目標值。

    • 衡量指標:各機關概算優先順序表之排序與政策優先性之配合程度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4

      4

      達成度(%)

      100

      6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本會年度概算均為職掌基本業務與執法需求,95年度歲出預算執行率達 99.7 ﹪,均符合政策目標並依原報優先順序表所列配合施政重點執行,符合原訂目標值。

  • (三)

    電子化政府績效

    • 績效目標:查處妨礙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4%)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70

      70

      達成度(%)

      100

      6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95年度共完成70則重要英文案例及司法案例,目標達成度已達100%。

    • 衡量指標:推動資訊上網公開
      項目 94年度 95年度

      原訂目標值

      --

      3

      達成度(%)

      --

      100

      初核結果

      --

      績效衡量暨達成情形分析:

      1.95年度本會網站點閱率達235,800人次,較94年度之228,376人次,增加7,424人次,增加率達3.25%。((235,800-228,376)/228,376)×100%=3.25%。 2.本會推動資訊上網公開,具體作法如下: (1)落實政府資訊公開。 (2)各類研討會、說明會資料文件上網提供下載。 (3)新聞稿資料即時上網,充分揭露各調查處理事業及各種妨礙競爭之行為,方便民眾查詢。 (4)建立政府各機關相關連結,強化政府主題活動推廣。 (5)建構APEC競爭政策資料庫查詢平台,提供國內外各界有關競爭政策之研究諮詢服務。

三、

策略績效目標相關計畫活動之成本

策略績效目標:
(一)查處妨礙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25%)
相關計畫活動 94年度預算數 94年度年度預算執行進度(100%) 95年度預算數 95年度年度預算執行進度(100%)

查處事業限制競爭行為

0

0

0

0

查處事業不公平競爭行為

2,471

100

0

0

整頓不實廣告,維護交易秩序

145

100

100

100

執行多層次傳銷事業重點督導計畫,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

1,247

100

1,010

100

國內油品產業結構、廠商行為與競爭法規範研究計畫

0

0

700

100

辦理「多層次傳銷事業『專業評鑑制度』及『專業評鑑指標』之建立與研究」委託研究計畫

0

0

850

100

小計

3,863

100

2,660

100

(二)建構公平交易制度,營造自由競爭環境(15%)
相關計畫活動 94年度預算數 94年度年度預算執行進度(100%) 95年度預算數 95年度年度預算執行進度(100%)

協調相關機關分工合作,積極執法

400

113

230

100

建立市場公平競爭機制

783

100

1,332

100

研修公平交易法及其相關子法與行政規則

20

100

100

100

強化產業資訊體系,建立有效執法之決策支援系統

1,463

97.68

1,290

99.84

小計

2,666

100.68

2,952

99.93

(三)宣揚公平交易理念,建立競爭文化(15%)
相關計畫活動 94年度預算數 94年度年度預算執行進度(100%) 95年度預算數 95年度年度預算執行進度(100%)

宣導公平交易法

430

100

540

99.44

聯繫協調地方主管機關

700

98.29

706

87.25

充實競爭政策與競爭法專業資料

380

98.42

380

100

小計

1,510

98.81

1,626

94.28

(四)參與國際事務,提供競爭法技術援助(15%)
相關計畫活動 94年度預算數 94年度年度預算執行進度(100%) 95年度預算數 95年度年度預算執行進度(100%)

推動雙邊交流,進行雙邊諮商會議

950

95.68

3,796

99.47

舉辦國際競爭法論壇

0

0

4,500

100

小計

950

95.68

8,296

99.76

合計

●94年度預算數:98,989

●95年度預算數:15,534

肆、未達目標項目檢討
一、

績效目標:查處妨礙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7%)

  • (一)

    衡量指標:收辦案件累計結案率
    原訂目標值:98.9
    達成度差異值:0.3
    未達成原因分析暨因應策略:

    • 95年度本會收辦案件累計結案率為98.6%,雖未達目標值98.9%,惟已較本會94年度結案率98.49%為高。再者,本會對於輿論關切且攸關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之重大案件,95年度依職權主動發動調查者計有303件,遠較92年度之95件、93年度之101件及94年度之143件為高,而本會95年度完成辦結之主動調查專案亦高達259件,與92年之76件、93年之84件、94年之128件相較,亦甚可觀。由於是類主動調查案件,往往涉及層面較廣,或者案情較為複雜,或需進行產業調查等等,需投入大量的辦案人力與時間。
    • 另本會95年度處分案件達175件,較93年之135件與94年之141件為高,足見本年度收辦案件之複雜度較高,亦需投注相當的人力物力進行調查蒐證,為確保一定之辦案品質,致有時尚難兼顧辦案時效。
    • 未來將更有效運用行政資源,依檢舉或職權積極查處事業違法行為,並持續與相關主管機關協調分工、密切合作,俾突破本會辦案人力不足之侷限,確保市場交易秩序與維護國內消費者利益。
  • (二)

    原訂目標值:80.7
    達成度差異值:4.2
    未達成原因分析暨因應策略:

    • 95年度本會收辦案件累計結案率為98.6%,雖未達目標值98.9%,惟已較本會94年度結案率98.49%為高。再者,本會對於輿論關切且攸關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之重大案件,95年度依職權主動發動調查者計有303件,遠較92年度之95件、93年度之101件及94年度之143件為高,而本會95年度完成辦結之主動調查專案亦高達259件,與92年之76件、93年之84件、94年之128件相較,亦甚可觀。由於是類主動調查案件,往往涉及層面較廣,或者案情較為複雜,或需進行產業調查等等,需投入大量的辦案人力與時間。
    • 另本會95年度處分案件達175件,較93年之135件與94年之141件為高,足見本年度收辦案件之複雜度較高,亦需投注相當的人力物力進行調查蒐證,為確保一定之辦案品質,致有時尚難兼顧辦案時效。
    • 未來將更有效運用行政資源,依檢舉或職權積極查處事業違法行為,並持續與相關主管機關協調分工、密切合作,俾突破本會辦案人力不足之侷限,確保市場交易秩序與維護國內消費者利益。
二、

績效目標:合理調整機關員額,建立活力政府(5%)

  • (一)

    衡量指標:機關年度各類預算員額控管百分比
    原訂目標值:0
    達成度差異值:99.15
    未達成原因分析暨因應策略:

    • 本項之衡量標準須員額為零成長或負成長始為具有績效;惟本會業務量逐年成長,需投入更多調查人力,且我國自91年成為OECD競爭委員會觀察員,國際交流業務倍增,故無法如原訂目標刪減員額需求,甚且極須增加員額。佐以近年來歐美各國在縮減預算、人力趨勢下,對於競爭法主管機關之預算、人力不減反增,可知充足員額與預算方能確保競爭法有效執行,以提昇國家整體競爭力。
    • 本項指標建議本項指標應本「當增則增、當減則減」之原則重新設定,而非一味追求員額零成長或負成長,爰列達成燈號為白燈。
三、

績效目標:節約政府支出,合理分配資源(4%)

  • (一)

    衡量指標:各機關當年度經常門預算與決算賸餘百分比
    原訂目標值:0.5
    達成度差異值:40
    未達成原因分析暨因應策略:

    • 本會對95年度歲出預算之執行,前三季均按季檢討,第四季則按月檢討,最後一個月每週檢討,嚴格控管並追蹤進度。
    • 本項「賸餘數百分比之衡量指標」究以其值越高越顯績效抑或越低績效較佳,不甚明確,且若以百分比值越高越佳,似與預算執行績效之要求有背。且依年度施政計畫之編訂與預算配置及執行之規定,100﹪之配合度與執行率應為最佳績效,是以本會95年度預算執行績效分析,執行結果應屬超越原訂目標,爰依決議以本項衡量指標評估方式不完全客觀之理由,爰列達成燈號為白燈。
伍、推動成果具體事蹟
一、

研訂結合審查原則,提升審理時效

  • (一)

    公平交易法對於結合規範原本採取事前申請許可制,於91年修法改採事前申報異議制,以降低管制密度,且在實際執法上公平會亦採取寬鬆標準。自81年至95年底止,向公平會提出申請或申報的結合案件共計6,271 件,但經公平會駁回或禁止結合者僅有4件,比率極低。此係由於台灣係小型開放的經濟體,國內事業的規模多屬有限,若以全球市場角度觀察,尚不致因結合而產生限制競爭的疑慮。

  • (二)

    然而對照各國詳盡的結合判斷準則,公平交易法第12條的衡量標準僅有「對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者,中央主管機關不得禁止其結合」之規定,此概括用語於實務運作上,可能產生執法標準不一致或是事業面臨判斷標準不一致的風險,因此,本會配合台灣特殊經濟環境,進一步充實第12條「整體經濟利益」及「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的實質內涵,明確執法的判斷標準,以加強執法的一致性及可預測性。

  • (三)

    在充分蒐集資料並多次舉辦研討會與專家學者交換意見後,於95年7月「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明確規定水平、垂直及多角化結合案件之審查要件,同時訂定「結合簡化作業程序」,採分級審查制度,加速案件審查作業;修正「事業結合申報書」,簡化申報事業應備之文件書表等,以增加執法的明確性與可預測性,減輕結合申報事業負擔,有效掌理審理時效,提升事業競爭力。

二、

加強廣告查察與規範,消弭不實廣告糾紛
為有效規範事業廣告行為,本會除積極查處涉法案件,並與其他行政機關協調分工合作外,鑒於最近廣告花招手法不斷推陳出新,本會除訂定薦證廣告等多項處理原則外,95年更針對其他不實的廣告態樣如銀行業、不動產交易業、瘦身美容業等不當廣告或其行銷手法研訂規範說明,並加強宣導,以消弭、遏止不法行為,確實維護交易秩序與保護消費者利益。近期成效如下:

  • (一)

    透過與行政院衛生署、新聞局、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及內政部等廣告相關主管機關間查處不實廣告之合作機制,有效運用執法資源,即時對違法廣告加強查處,遏止不法。

  • (二)

    研訂完成之相關案件處理原則內容完善,增進執法「制度化」、「標準化」、「透明化」,提升本會辦案品質及效率,亦提供事業參考,並藉由宣導說明會,俾利相關業者知所遵循。

  • (三)

    積極查處事業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行為,實施「主動查處電視媒體及網路不實廣告具體執行方案」及「電視媒體及網路違規廣告監控計畫」,主動監控、列案調查電視媒體及網際網路不實廣告,即時查處事業所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行為,並對外發佈新聞資料,防杜不實廣告之發生,同時促請消費者注意避免受害,確實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 (四)

    針對電信業、電視及網路購物業、3C商品量販業等產業,實施銷售廣告重點督導計畫,樹立業界自我監督之機制,降低事業違法風險。

三、

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保障社會大眾權益
傳銷市場之商品態樣與獎金制度日新月異,變動頻繁;尤其變質多層次傳銷(俗稱老鼠會),從事不法吸金活動,損及參加人權益,極易引發重大社會問題,為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本會除加強查處違法案件外,也採行各項措施,強化傳銷事業之管理。包括:

  • (一)

    建置產業資料、掌握經營概況:完成調查並印製94年台灣地區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概況調查報告,寄送檢警及地方主管機關等相關單位供參。

  • (二)

    審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資料,掌握該事業之營運資料、傳銷方式及經營動態:95年1月迄今向本會報備實施多層次傳銷之事業計144家,均要求業者配合法規規範,辦理補充或補正,加強辦理參加人之教育訓練,並提示依據法規辦理。

  • (三)

    針對一定期間未進行業務檢查、銷售無形商品、獎金比例過高及營業額異常之多層次傳銷事業進行專案檢查。

  • (四)

    擇定上年度曾發生重大多層次傳銷爭議之電信事業及預付型商品之事業、高階傳銷商及桃園縣、高雄縣市大專院校舉行6場次宣導活動。另並特別規劃「大專院校多層次傳銷規範種子營」,邀請大專院校法律服務社代表參與本會之宣導工作。

  • (五)

    建立多層次傳銷事業評鑑制度:95年度辦理「多層次傳銷事業『專業評鑑制度』及『專業評鑑指標』之建立與研究」委託研究計畫,作為本會建立多層次傳銷評鑑制度之參考。

四、

檢討修正公平交易法,符合環境需求變遷
公平交易法自81年2月4日施行以來,歷經3次修正,為配合當前國內經濟社會需要,參採主要競爭法國家經驗,本會已研擬完成「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本次草擬修法重點包括:研議擬引進國外調查新制「寬恕政策」,針對參與聯合壟斷行為之事業主動向本會揭發並協助調查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行政責任;另擬採行對不同違法行為類型、依不同處罰規定進行裁處之立法體例,以及就多層次傳銷之管理單獨立法等。

五、

完成公平交易法之註釋研究系列,成為法學領域註釋書之典範
本註釋研究計畫,完成公平交易法第1條至第49條之逐條註釋,第一階段完成第1條至17條之逐條註釋,第二階段完成第18條至第24條之逐條註釋,第三階段完成第25條至第49條之逐條註釋,於體例上統一先於各章前概述該章之主要內容,次就該章所涵蓋之條文逐條論述。各條文之論述均包括立法意旨及修法沿革、主要國家立法例、學說及實務之相關見解、構成要件分析、國內學說、相關實務見解(含本會處分書、行政院訴願決定書及法院判決之整理分析)、與其他相關法條之適用關係等部分。本計畫所完成之註釋書,其內容蒐集研析主要國家立法例,歸納並分析我國學說理論及實務見解,可提供政府、學者專家以及本會實務上處理公平交易法案件及後續研究之參考;並且無論就章節內容之完整性及體例形式之統一性而言,已成為我國未來其他法學領域註釋書之典範,該研究並榮獲94年度行政院傑出研究獎「特別獎」。

六、

接受OECD同儕檢視,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

  • (一)

    OECD為促進各國政策及法規的透明化,經常透過定期的「同儕檢視」對個別成員進行檢討。我國於95年2月參加「全球競爭論壇」(Global Forum on Competition)會議,接受該組織及來自70餘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我國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的同儕檢視,是繼南非及俄羅斯之後第三個接受檢視的非會員國。

  • (二)

    透過接受OECD之「同儕檢視」,我國可充分瞭解OECD會員國、相關國際機構、競爭政策領域專家對我國競爭法與政策的看法,有助於審視我國競爭法的健全性及有效性,作為本會執行及研修競爭法規的參考。同時,藉由OECD此一國際交流平台與各國進行對話,亦有助於國際間對我國競爭法與政策的瞭解,提高我國能見度,拓展國際活動空間。

  • (三)

    此係我國首次在該組織接受同儕檢視,且由於我國已陸續成為OECD其他委員會觀察員,為分享經驗及深化同儕檢視之成果與效益,本會爰於95年6月舉辦「OECD對我國競爭法與政策同儕檢視研討會」,邀請國內各相關單位出席,以作為爾後各部會參與OECD活動之參考。

陸、績效總評
一、

績效燈號表 (「 ★ 」表示綠燈;「 ▲ 」表示黃燈;「 ● 」表示紅燈;「□」表示白燈)

  • (一)

    業務構面

    策略績效目標 項次 衡量指標 評核結果
    一、合理調整機關員額,建立活力政府

    1

    機關年度各類預算員額控管百分比

    一、合理調整機關員額,建立活力政府

    2

    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比例

    一、合理調整機關員額,建立活力政府

    3

    依機關年度施政計畫新增業務、機關或整併機關員額運用與政策執行之配合度

    一、合理調整機關員額,建立活力政府

    4

    機關人力控管達成情形-依規定應出缺不補(含應精簡員額)之員額

    一、合理調整機關員額,建立活力政府

    5

    依法足額進用身心障礙人員及原住民人數

    一、合理調整機關員額,建立活力政府

    6

    終身學習(1)

    一、合理調整機關員額,建立活力政府

    7

    終身學習(2)

    一、合理調整機關員額,建立活力政府

    8

    組織學習

    二節約政府支出,合理分配資源

    1

    各機關當年度經常門預算與決算賸餘百分比

    二節約政府支出,合理分配資源

    2

    各機關年度資本門預算執行率

    二節約政府支出,合理分配資源

    3

    各機關中程施政目標、計畫與歲出概算規模之配合程度

    二、節約政府支出,合理分配資源

    4

    各機關概算優先順序表之排序與政策優先性之配合程度

    三、查處妨礙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1

    充實競爭政策資料庫

    三、查處妨礙市場競爭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2

    推動資訊上網公開

二、

績效燈號統計

構面 年度 94 95 94 95

業務構面

燈號

項數

比例(%)

項數

比例(%)

業務構面

綠燈

0

0

15

93.75

業務構面

黃燈

0

0

1

6.25

業務構面

紅燈

0

0

0

0.00

業務構面

白燈

0

0

0

0.00

業務構面

小計

0

100

16

100

內部管理構面

燈號

項數

比例(%)

項數

比例(%)

內部管理構面

綠燈

0

0

10

71.43

內部管理構面

黃燈

0

0

2

14.29

內部管理構面

紅燈

0

0

0

0.00

內部管理構面

白燈

0

0

2

14.29

內部管理構面

小計

0

100

14

100

整體

燈號

項數

比例(%)

項數

比例(%)

整體

綠燈

0

0

25

83.33

整體

黃燈

0

0

3

10.00

整體

紅燈

0

0

0

0.00

整體

白燈

0

0

2

6.67

整體

小計

0

100

30

100

三、

績效燈號綜合分析

  • (一)

    較前年度增減情形及原因
    因94年度並未採用燈號方式進行評核,爰尚難進行比較。

  • (二)

    紅、黃燈項目因應策略之適切性

    • 初核結果為27項綠燈,2項白燈與1項黃燈,其中黃燈項目為業務面向之「收辦案件當年辦結率」衡量指標。
    • 為因應前項指標未達到目標值,本會未來將更有效運用行政資源,依檢舉或職權積極查處事業違法行為,並持續與相關主管機關協調分工、密切合作,俾突破本會辦案人力不足之侷限,期能於確保辦案品質前提下兼顧調查時效,確實達成案件結案率目標值,保障市場交易秩序與維護消費者利益。

相關檔案
  • 本會九十五年度施政績效評核意見與評估結果 本會九十五年度施政績效評核意見與評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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