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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重大政策向立法院業務報告第七屆第三會期經濟委員會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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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先生:
大院第7屆第3會期開議,金全奉邀代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向經濟委員會提出業務報告,至感榮幸。本會職責在於執行公平交易法,歷年來陸續推動、建構各項有利於交易秩序的方案,並積極查處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行為,期透過制度面、法規面與執行面的密切結合,達到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
由於近年來國際能源及農工原物料價格仍持續波動,致使國內多項重要民生物品價格變動較劇,本會均主動積極查察監測事業是否涉有聯合壟斷等違法情事,以維護交易秩序與保障消費者利益。在國際交流方面,去年金全率團赴日出席全球競爭網絡(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ICN)年會並會見日、韓、澳等國競爭法主管機關首長,另亦赴美國華府參加台美競爭法主管機關高層雙邊諮商會議,各項會談成果豐碩,同時,本會也成功爭取於今年3月間首度在台主辦ICN「結合研討會」,預計將有來自二十餘國的競爭法主管機關代表與會,俱見本會執行公平交易法成效咸獲國際間之重視及肯定。以下謹就本會當前工作重點及未來努力方向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敬請 指教。

壹、近期業務推動情形
一、執行公平交易法規
(一)公平交易案件審理情形
1.各類收辦案件:截至98年1月底,本會累計收辦案件總計3萬2,190件,其中檢舉案2萬3,167件、聯合申請案152件、結合申請或申報案6,401件(其中結合申報案392件)、請釋案2,470件;已辦結案件3萬1,955件,累計至98年1月底之平均結案率為99.27%,創歷年最高,對於未結案件審理之控管,已有明顯成效。
2.主動調查案件:除收辦案件外,本會對於影響公共利益或社會大眾矚目案件,均主動依職權立案調查。截至98年1月底,累計主動調查案計1,260件,經處理完成1,204件,結案率達95.56%。按處理結果分析,其中作成處分498件(占41.36%,計發出處分書617件)、不處分285件(占23.67%)、中止調查230件(占19.1%)、行政處置92件(占7.64%)。
3.處分違法案件:截至98年1月底,事業因違反公平交易法受本會處分案件,累計有3,024件,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下同)25億7,653萬元;其中 97年處分169件,罰鍰金額3億325萬元。
4.行政救濟案件:累計至98年1月底,本會行政處分案共7,583件,受行政處分事業或個人達8,989家,提起行政救濟計2,174家。而經行政救濟後撤銷原處分(含部分撤銷)計170家,維持率為98.11 %;89年7月實施新制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以後,行政救濟各階段維持本會原處分之比例分別為:行政院訴願會階段95.75%、高等行政法院階段94.05%,最高行政法院階段91.32%。
(二)查處重大涉法案件
本會對於事業違反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嚴重影響社會大眾或經濟秩序之重大案件,均依公平交易法嚴格查處,以維護事業之合理競爭,並確保消費大眾之公共利益。近期查處的重大案件,例舉如下:
1.高屏地區藥商及藥局等經由「詠健廣告藥品聯誼會」合意限制藥品販售價格,並藉由「廣告藥品廠商會」合意約束下游業者事業活動,影響高屏地區電台廣告藥品交易秩序案。
2.康軒文教事業等3家教科書業者於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書期間,針對教師提供不當物品以爭取選用其教科書之機會案。
3.信和公司等6家事業借用或出借公司登記等證明文件,參與紅豆關稅配額投標,影響民生物資市場交易秩序案。
4.皇翔建設公司及海嘉廣告公司建案銷售廣告不實,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案。
5.禁止好樂迪公司及錢櫃公司申報事業結合案,維護視聽歌唱服務產業之競爭機制。
6.禁止統一企業公司及維力食品公司申報事業結合案,維護國內速食麵市場之競爭機制。
7.高雄市慶聯有線電視公司等4家有線電視業者共同經營未申報結合,影響高雄市有線電視市場競爭案。
(三)規整重點產業秩序
公平交易法規範對象廣及各行各業,為強化施政成效,本會爰篩選與經濟發展或社會民生密切相關之重點產業,加強督導管理,以建立市場公平競爭環境。謹分別說明如下:
1.電信
在數位匯流的趨勢下,許多國家電信業者或其他網路業者已藉由網路電視技術跨足有線電視市場,並推出多媒體隨選視訊服務,致網路電視業者在相關市場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處於水平競爭地位,電信業者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均有取得頻道授權以爭取收視戶之需求,為避免頻道供應業者(含代理商)在頻道授權過程中,因現存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利用其相對優勢地位,產生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行為,本會乃先後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有線電視相關事業之規範說明」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信事業之規範說明」,並廣泛向電信、有線電視、資訊通信等相關業者宣導,期使業界均能充分瞭解公平交易法的規範,降低違法行為發生的風險,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2.金融業
    金融業者具有專業上、資訊上及經濟上之優勢地位,其是否利用借款人或交易相對人之資訊不對等或其他交易上相對弱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行為,向為本會所關注。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本會曾主動針對全國性貸款業務之銀行與保險業者,調查其定型化契約是否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借款人遵守不確定之概括條款,共計處分39家金融業者。此外,對於金融業者宣稱「零手續費」、「零利率」、信用卡贈品或卡友權益等是否涉及廣告不實情事,亦均依法調查處理。
另為避免金融機構濫用連帶保證制度轉嫁其徵信風險,本會訂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金融經營行為之規範說明」,將連帶保證人保證債務範圍納入規範,期促進交易資訊之透明化,並確保連帶保證人之權益。
3.不動產業
    不動產商品與其他消費性商品相較,多具有「價值較高」與「不易流通」之特性,而國內不動產業界又普遍存在相當的資訊不對稱現象,在預售屋交易方面,消費者往往僅依憑廣告或買賣契約書來認識所購建物之建材設備、隔局配置與環境外觀等交易內容,居於資訊弱勢地位。而在不動產經紀業方面,不動產經紀業者一方面接受屋主委託銷售房屋,另一方面又代表買主向屋主要約或議價,經紀業者明顯處於掌握全盤交易資訊之優勢地位,因而衍生之交易糾紛時有所聞。
    為促進交易資訊透明化,有效減少不動產交易糾紛,本會乃於97年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實施聯賣制度之規範說明」,並分別於各地辦理對不動產業之宣導說明會、研習會等,不僅使本會執法標準更加明確,亦可促使業者知所行止,共同促進不動產業健全發展,減少消費糾紛。
4.油品業
    國內油品市場在供油市場部分,因受限於參進障礙而呈現寡占市場型態,在通路市場部分,目前國內加油站總站數已達2,600站以上,競爭相當活絡。基於油品市場之產業結構特性,本會爰將供油商調整油價行為及其對加油站價格競爭之影響、集團連鎖加油站之促銷行為、供油商對通路商之折讓條件是否有差別待遇情事等節,列為執法重點。
    為確實掌握市場動態並作為處理公平交易法有關案件之參據,本會乃派員機動訪查各縣市加油站零售牌價調整、牌價標示、發油量狀況及相關促銷活動資訊並規劃辦理連鎖加油站業者經營概況產業結構調查。另鑑於目前供油業者調價所依循之浮動油價機制仍續採行中,本會將密切掌握油價漲幅情形及競爭狀況,持續關注供油業者與加油站業者有無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實現市場自由競爭精神與價值。
5.液化石油氣業
液化石油氣業因涉及產業上、下游之關聯性及地域運輸距離限制等特殊性,迭有業者涉及聯合漲價違法情事,本會亦多次針對相關業者所涉違法案件進行查處,97年即針對大台北地區桶裝瓦斯價格異常上漲,相關業者涉及聯合行為處以罰鍰在案。
為有效防杜液化石油氣相關市場不法行為,本會仍將隨時蒐集市場動態變化相關資料及參與主管機關召開之協調會議,並針對犯罪組織介入液化石油氣市場,持續與檢調單位密切聯繫與合作,期能根除業外人士不法介入相關市場,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四)查察重要民生物資供需市況
近來受到國際原物料行情上揚影響,國內部分重要民生物資價格上漲,本會隨即啟動「防制人為操縱物價專案小組」,陸續針對瓦斯、油品、鋼鐵製品(鋼筋)、肥料、紙品(衛生紙)、小麥、麵粉、黃豆、沙拉油、玉米、乳品、白米、豬肉、蛋類、蔬果、飼料等多項重要民生物資主動立案,派員分赴全國各地積極展開調查,同時配合行政院「穩定物價小組」及檢調機關「打擊民生犯罪督導小組」分進合擊,嚴防業者藉機從事不法聯合壟斷等違法行為。截至98年1月,本會計調查1,632家,出動調查人力3,679人次,處分14件案件,裁處罰鍰金額共2億1,760萬元。未來仍將賡續關注各項重要民生物資之市場動態,倘查獲具體違法事證,當即依法嚴懲。
(五)積極查處事業不實廣告行為
廣告係商業行銷慣見手法,惟因商業競爭激烈,為爭取交易機會,若事業對其商品或服務,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將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做出不正確之選擇,損害市場競爭機能,亦為不公平競爭行為態樣之一。為有效規範事業不實廣告行為,本會向來積極查處各類違法案件,並針對瘦身美容、代辦貸款與債務協商、婚姻媒合、不動產、汽車及電器等不實廣告加強監測查報,截至98年1月底,計處分1,304件不實廣告,罰鍰達3億9,120萬元。近一年來,更針對影響民眾權益較鉅的不動產不實廣告與電視媒體廣告加強取締,例如真晶建設公司於預售屋廣告就夾層設計及格局配置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案,處1,000萬元罰鍰等。此外,也實施「全國性電視媒體、廣播電台及網際網路違規廣告監控計畫」、「高雄地區地方電視、平面媒體及網際網路違規廣告監控計畫」,擴大側錄、監看(聽)電視、廣播媒體及網路廣告之範圍,自93年本會主動監測不實廣告起,至98年1月底計處分不實廣告416件,充分展現本會維護交易秩序並保障消費者利益之具體行動。
(六)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
隨著科技迅速發展與商業活動之多元性,傳銷商品態樣與獎金制度漸趨複雜化,且因從事多層次傳銷人員遍及社會各層面,一旦發生不法情事,極易造成廣大參加人受害,引發社會問題。為有效管理多層次傳銷,本會除加強查處違法案件外,也採行各項強化傳銷事業之管理措施,包括進行多層次傳銷事業普查掌握經營概況;規劃推動多層次傳銷報備電子化,節省業者報備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審慎檢視報備資料,事前防杜違法行為;進行重點查察及實施機動檢查,遏止不法行為;辦理多層次傳銷法令及案例宣導,落實傳銷規範;訂定多層次傳銷事業自我評鑑手冊等多項具體措施。截至98年1月底,計處分416件非法多層次傳銷案,包括:克緹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不當阻撓參加人辦理終止契約退出退貨、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強制收取高額營運輔導費等違法案件。

二、完備公平交易制度
(一)檢討修正公平交易法規
公平交易法自81年2月4日施行後,迭經3次修法,惟部分條文在實務上或仍有不足之處,又為順應國內外經濟環境情勢變遷,本會乃積極進行公平交易法修法工作。自96年成立修法專案小組以來,截至98年1月底,已召開21次專案小組會議,並召開3次「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座談會或公聽會,就重要修法議題對外徵詢專家學者意見。
目前草擬修正重點包括:針對聯合行為案件引進寬恕政策條款,並配套提高聯合行為罰鍰金額;針對限制競爭案件增訂搜索、扣押規定;刪除妨害營業秘密、仿冒表徵或外國著名商標行為及與商品標示法重複表示之規定;新增請求統計調查等資料提供之規定;修正限制閱覽卷宗之規定;罰則內容類型化。
(二)草擬多層次傳銷專法
多層次傳銷行為之管理,主要係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3條至第23條之4等條文,以及上開規定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惟鑑於近年來多層次傳銷風潮分布各階層,時有不肖業者利用變質多層次傳銷橫行詐騙,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為建構完整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加強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與監督,業已完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
前揭草案重點包括:提高變質多層次傳銷罰鍰金額;明訂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參加人之告知與說明義務;明訂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要式及查核規定;規範財務報表揭露義務;確立參加人解除與終止契約之法定條件;明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阻撓參加人退出退貨等。
(三)研修市場競爭規範
為規範變化頻繁、推陳出新之經濟現象,與建立本會執法之公平性及透明度,實有賴不斷檢討研修公平交易法相關行政規則,俾利事業知所依循,進而自律守法。本會近期研修之重要競爭規範包括:
1.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內民用航空運輸事業結合、聯合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2.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梯事業之銷售及維修保養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3.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
4.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實施聯賣制度之規範說明」。
5.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經紀業之規範說明」。
6.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資訊揭露案件之處理原則」。
7.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信事業之規範說明」。
8.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技術授權協議案件之處理原則」。

三、宣揚公平交易理念
公平交易法係以維護市場自由競爭環境為規範意旨,執法目的並不在於懲處,而應在於使受規範的對象都能知法、守法、進而崇法。為使社會各界均能正確瞭解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形塑健全之競爭文化,本會藉由對政府部門、產業界、消費者等三個層面加強倡議,積極推動公平交易理念之傳揚工作。
(一)政府部門
1.主動邀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行政院新聞局及衛生署,召開協商本會97年度「全面監控不實廣告」實施計畫之合作機制會議,達成了分工合作的共識。例如,在電視媒體廣告側錄部分,由公平會自行委外監錄監看;在廣播電台側錄部分,NCC將依公平會來函提供廣播側錄資料等。
2.召開「桶裝瓦斯事業適用公平交易法」座談會,邀集經濟部能源局、內政部消防署及行政院消保會等主管機關與相關業者團體,充分掌握桶裝瓦斯市場概況,並要求業者確實遵守公平交易法,不得從事聯合壟斷等違法行為。
3.邀集各部會召開「研商6月份油價調漲可能引發之囤積居奇相關事宜」會議,就油價調漲可能引發之各項物資囤積,協調各機關分進合擊,依法查處遏止不法行為。本次協商結論並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穩定物價之取締囤積方案」。
4.主動邀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電視媒體相關公會及學者、專家,舉辦「電視媒體業者不實廣告相關問題座談會」,加強本會與相關機關對於查處電視媒體廣告之分工及合作,有效運用執法資源,以遏止不法。
(二)產業界
1.為瞭解我國產業發展現況與經營環境,並廣納業界對本會施政之興革建言,97年分別邀集服務業與製造業之高階經理人召開二場次「高階企業經理人公平交易法座談會」,並邀請在台歐商、日商及美商召開三場次外商座談會,以瞭解我國產業發展現況與經營環境,並直接聽取外商對本會各項興革之意見,期藉由雙向溝通與意見交流,使公平交易法之執行能與業界需求更臻契合,並增進事業對於公平交易法規定之瞭解,進而落實於實際經營活動之中。
2.另鑑於各行各業多具有獨特之產業特性,經營行為相當複雜,本會亦適時因應環境需求,選定不同之特定產業加強宣導溝通。近期曾就農業產銷、金融、保險、製藥、不動產、速食麵、地政、國民中小學教科書、公會聯合行為等議題,邀請相關業者及產業公會舉辦說明會、研習會、座談會或公平交易法系列專題講座等培訓課程,完整闡述各項規範說明與處理原則之規範意旨,共同建構更公平的事業競爭環境。此外,並針對網路電視購物業、流通業、電信業、不動產仲介業、瘦身美容業、不動產建設業及銀行業等相關行業中廣告行為頻繁、違法次數偏高及經常被檢舉廣告不實之事業,進行宣導,俾使知悉相關法律規範,促請其自律守法。

(三)消費大眾
1.定期舉辦公平交易法訓練營:以大專院校學生為受訓對象,灌輸學子具備正確之公平交易法觀念,並培育其成為優秀的公平交易種籽,賡續推廣發揚光大。97年在南部各大專院校,舉辦20場次公平交易法訓練營,參與人次達千人以上。
2.深入各界舉辦多層次傳銷法令宣導:由於多層次傳銷網路遍及社會各層面,本會爰派員為大專院校法律服務社、縣市政府普查業務與消保業務承辦人員、甚至縣市政府所轄之村、里、鄰長及里幹事等,舉辦多層次傳銷法令暨案例解析宣導說明會。
3.運用多元化傳播宣導管道:透過網際網路、廣播電台等大眾傳播媒體、編印出版相關出版品,及提供民眾即時諮詢服務等各種管道,適時提供各界瞭解並增進民眾對公平交易法之認識。
四、拓展國際合作交流
(一)推動雙邊交流合作
隨著經濟全球化與國際化,部分事業之限制競爭行為與不公平競爭行為亦有國際化趨勢,跨國卡特爾案件亦應時而生,面臨此一挑戰,本會除戳力完備國內競爭法規與加強個案查察之外,更投注人力積極拓展與他國競爭法主管機關相互合作之機會。金全於97年4月率團赴日參加「ICN京都年會」、「東亞競爭政策高峰會」,以對等地位與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進行會談。並於97年7月率團赴美國華府與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署署長及聯邦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進行雙邊諮商會議,溝通兩國執法議題,會談極具建設性。此外,加拿大競爭局局長、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執行長連袂於97年4月間來台,與本會進行台加、台澳雙邊與三邊會議,為日後雙方合作關係奠定良好基礎。

(二)參與國際組織論壇
國際組織各項活動與會議之參與,有助於我國汲取競爭法先進經驗,並可逕與各國出席代表進行交流,此向為本會施政重點之一。歷年來,本會對於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ICN等國際組織舉辦之會議與論壇,均以積極參與的原則整備各項會議資料,復以虛心分享之態度營造與各國及國際組織之穩健夥伴關係。自91年1月起,我國即已成為OECD「競爭委員會」之一般觀察員,為我國成為該組織各專業委員會觀察員之首例,96年10月金全曾率團參與OECD「競爭委員會」會議,再次成功獲得觀察員資格更新,今(98)年10月效期雖將屆滿,金全仍將全力以赴,努力爭取觀察員身分之延續。
(三)提供競爭法技術援助
我國執行公平交易法已屆滿17年,累積了相當豐富的執法經驗,成效亦咸獲國際組織與各國的重視,基於提供資源協助開發中國家建立競爭法制,已成為目前全球各國際組織與競爭法主管機關間之重要課題,本會乃針對與我國有密切地緣與貿易關係之開發中國家提供協助,迄今至少有4個不同國家(包括蒙古、越南、泰國及印尼)之競爭法主管機關,接受本會資助、講師派遣、實習計畫、研討會等相關事宜,並派遣50位以上官員來台參加由本會所舉辦之相關技術援助活動,除有益於受益國執行競爭法外,對雙邊建立實質交流關係,有極大正面助益,此外,鑒於我國執行競爭法成效足堪開發中國家學習,OECD自1999年起即與本會合作,每年於東南亞地區舉辦國際競爭法研討會,迄今已有11個國家、超過200人次陸續受邀參與不同主題之研討會,97年度本會即在泰國與OECD合辦國際競爭政策研討會,由本會委員率同相關同仁與OECD官員共同擔任講師,就流通業相關議題,提出報告與討論,對於建立我國在區域競爭法的領導地位,深具正面助益。
貳、當前工作重點及未來努力方向
一、持續推動公平交易法修法工作
在經濟全球化、自由化的今天,世界各先進國家競爭法主管機關莫不因應環境變化,持續不斷進行競爭法制的改革,而公平交易法自實施以來,雖已進行3次修正,惟自民國91年最後一次修正迄今已逾7年,於此期間國內外經濟情勢已多所改變,市場競爭環境亦日趨多樣,因此,本會乃全面檢討修正公平交易法,積極推動修法工作,包括引入聯合行為寬恕政策、配合行政罰法施行修正公平交易法罰責、針對限制競爭行為增訂搜索扣押權、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修正相關規定,以及檢討限制閱覽卷宗之範圍及適用情形規定等各項修法重點,期完成兼具「全球接軌,在地實踐」特質的競爭法,建立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同時,為維護推動國內競爭環境,基於公平交易法主管機關之立場,本會將與各相關部會建立執法共識,協商或建議修正相關牴觸公平交易法精神之法令規章,儘速排除涉有妨礙競爭之法規障礙,共同推動市場自由、開放、競爭。

二、積極查處並有效規整重點產業
公平交易法規範對象遍及各行各業,各類公平交易案件複雜萬端,反競爭行為態樣多變;為促進當前整體經濟發展,並兼顧消費大眾權益,本會特擇定包括:不動產、電信、金融、油品、液化石油氣、砂石等6種產業列為重點產業,針對事業經營發展模式進行市場競爭之結構性與制度性因素探討,並對重點產業涉有妨礙競爭之限制競爭行為與不公平競爭行為進行查處,以有效規整市場競爭秩序及經營行為,同時研修市場相關競爭規範,並透過與各部會通力合作及提倡業界自律等方式,打造活力競爭的交易環境,以確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

三、加強規範與監測事業不實廣告
事業所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行為,影響市場交易秩序甚鉅,本會對於處理此類違反商業倫理、妨礙公平競爭之案件,始終列為工作重點。尤以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消費者終其一生所為交易次數極少,爰本會對於住宅不實廣告乃極為重視。為有效遏止事業不實廣告行為,本會宣示94年2月1日以後受理的不實廣告案件加重處分。未來,對於不實廣告更將積極採行下列措施:
(一)賡續就涉及破壞國土規劃等不動產不實廣告案件加強執法,並加強宣導本會對於不動產不實廣告案件之規範。
(二)積極依職權或檢舉查處事業不實廣告行為,確實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
(三)強化與廣告相關主管機關協調分工、密切合作,以有效運用行政資源,查處違法廣告行為。
(四)檢討增修相關案件處理原則,增進執法之標準化、透明化,提升辦案品質及效率,並使業者知所遵循,避免觸法。
(五)賡續針對相關公會及業者辦理大型宣導說明會,並持續派員赴各地深入宣導,增進業者自律,並強化消費者意識,確保消費者權益。

四、積極防範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
多層次傳銷是由諸多參加人所組成之行銷通路,藉由傳銷商本身推廣、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建立銷售組織網,以獲取合理利潤,惟一旦變質以人拉人之方式從事不法吸金行為,將造成參加人血本無歸,嚴重者甚至釀成重大經濟犯罪事件,特別在經濟不景氣期間,極易引發社會及經濟問題,為維護多層次傳銷市場秩序,確保參加人權益,本會將積極採行下列措施,以防範變質多層次傳銷:
(一)對於「銷售無形商品」、「營業額異常」、「獎金比例發放過高」、「時常接獲民眾檢舉」等多層次傳銷事業,加強辦理業務檢查。
(二)廣泛向一般民眾及傳銷事業宣導多層次傳銷相關權益保障事項,為消費者建立防火牆,避免不肖業者趁機違法。
(三)協同檢警調機關對於疑似有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業者進行查處,並透過財稅機關調取傳銷事業經營資料,即時監管高度危險傳銷事業。
(四)針對傳銷事業經營過程之細節進行研議,並提出傳銷事業自行評鑑指標及執行程序,俾使傳銷事業於經營過程中知所遵循,避免不慎衍生為變質多層次傳銷。

五、深化宣導與倡議公平交易理念
隨著經濟環境及交易型態的快速發展,本會除配合調整增修相關法令外,如何有效傳揚政令,使社會各界明瞭公平交易法之內容與執行狀況,以確保業者自身權益,更顯其必要性與重要性。因此,本會經常協同各相關機關,規劃以多元化宣導管道,向社會各界傳達公平交易理念及規範內容。為使事業知法、守法,進而崇法,以建立市場優質競爭文化,今後本會仍將秉持「宣導重於處分」之原則,經由政府部門、產業界、社會大眾、新聞媒體等四個層面,積極辦理各項活動。相關工作包括:
(一)加強與其他政府機關進行協調溝通,透過出席會議、參與政府政策之制定,對立法或政府部門提供競爭政策意見,並積極參與國際會議與他國競爭法主管機關進行交流合作。
(二)藉由研修市場競爭規範、舉辦專題演講、研討會、座談會、參訪及宣導說明會等方式,提供產業界參考依循之準則,使其自律守法。
(三)透過專題演講、宣導說明會,與大專院校進行合作等方式,提升民眾對競爭政策之認知。
(四)藉由與媒體保持聯繫,舉辦媒體座談會等方式,建立新聞媒體對公平交易法之認知。

六、推展公平交易法國際交流合作
經貿自由化與國際化已是全球趨勢,競爭法的規範內容與執行成效,對於國際貿易的重要性日益顯現。如何以國際合作的方式,打擊跨國之反競爭行為,調和各國競爭法規的差異,已成為經貿自由化與國際化的焦點,因此,為汲取國外競爭法執法經驗及技術,有效執行公平交易法規,保障我國市場開放對消費者的利益,本會積極參與各國際組織舉辦之國際會議與論壇,推動與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各項交流與合作,並舉行雙邊諮商會議,以奠定國際合作執法基礎,未來仍將秉持「積極參與,互利互助」之原則,持續進行下列重要工作:
(一)持續參加OECD、APEC、ICN及WTO等競爭法相關會議。
(二)積極與歐美、亞太等國競爭法主管機關進行交流及雙邊諮商會議。
(三)主動與OECD合辦競爭政策國際研討會。並協助東南亞國家建立競爭法及健全執法體制。

七、舉辦國際競爭法與政策研討會
隨著自由化與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全球經濟結構已產生重大變革,未來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的發展方向,殊?關注與探討,因此,本會將於今年3月間主辦「ICN結合研討會」,規劃7項結合議題邀請美國、日本等二十餘國競爭主管機關官員參與,並預訂於同年6月間舉辦「Taiwan2009競爭法及競爭政策國際研討會」,以「順應產業結構變革,打造競爭新秩序」為題,邀請各國競爭政策/法主管機關官員、國際組織重要主政官員及國內外學者專家與會,透過一系列相關議題的研討與意見交流,掌握國際競爭法及競爭政策的全球發展脈動,以持續累積臺灣競爭法立法及執法經驗,俾協助開發中國家建立競爭法制,有助於區域經貿發展。

參、結語
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公平交易法的執行,不在於藉由各種處罰之規定,匡正事業之交易行為,而在於積極建立合理的經濟秩序規則,使事業均能在公平的基礎上自由競爭,進而提高事業經營效率,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發展。面對國內外經濟環境快速轉變,本會將以「創新思維」、「具體行動」、「嚴謹態度」及「公正執法」,推動各項公平交易業務,擘劃新時代的公平交易制度,創造優質的公平競爭環境。今後,尚祈各位  委員時頒建言,繼續給予本會批評與指教。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謝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1-09-14 16: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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