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平交易法施行成效
一、
審理涉法案件,確保市場公平競爭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事項,包括事業獨占、結合、聯合、差別待遇及垂直交易等限制競爭行為,以及仿冒、不實廣告、損害他人營業信譽、多層次傳銷及欺罔等不公平競爭行為。本會的主要任務,在執行公平交易法規,自八十一年一月成立以來,截至九十年二月底止,各類收辦案件累計數共計二0、一五五件,經處理結案計一九、六三五件,結案率為九七.四%;其中,檢舉案件或本會依職權主動調查之處分案計一、五八二件,裁處罰鍰金額共計四‧二億元,而最近一年(八十九年三月至九十年二月)裁處罰鍰金額達三‧二億元,顯示公平交易法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後,對違法行為改採「先行政後司法」原則,且裁處罰鍰金額大幅提高,對於不法行為產生極大嚇阻作用,並有助於匡正市場交易秩序,以確保市場公平競爭。
二、
規範獨占行為,建構公平競爭環境公平交易法對獨占事業之規範,係採「允許獨占存在,但禁止其藉不正當手段濫用市場優勢地位之行為。」為促進市場自由競爭,對獨占事業之涉法行為,本會一向積極查處與規範,例如:中油公司濫用航空燃油市場獨占地位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案,大台北瓦斯公司為消費用戶大量裝設不當燈表案,菲利浦等三家外商公司濫用市場地位向國內廠商收取高額權利金等案,本會均依法予以嚴處。
三、
審查結合申請,兼顧整體產業發展公平交易法對結合行為之規範,係採「原則自由,例外申請許可」的執法立場,為避免事業因結合而導致減損競爭效率,或產生限制競爭的不利益,公平交易法乃規定達到一定規模的事業結合,須事前申請許可,而為肆應事業轉變經營型態,擴充經營規模需要,本會亦積極研議各種便利事業結合申請之事項,訂定「事業結合審查簡化作業程序」、「批次審查便利商店申請結合案作業原則」及「域外結合案件處理原則」等,作為審理案件參考準則,同時也放寬事業結合申請許可之門檻標準(原訂參與結合之一事業一年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即應申請結合許可,八十八年二月起放寬為達五十億元始須申請許可),並簡化作業程序縮短審核時間,以利業者掌握營運商機,進而提升本會行政效率。依據統計,本會自成立以來,截至九十年二月底止,業已審查通過四、八五四件結合申請案。對於違法的結合行為,本會一向積極查處取締,例如:有線電視業者、液化石油氣公司未經申請許可即逕行結合,均依法處以罰鍰。倘事業結合後會造成市場壟斷,致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大於整體經濟利益,則將申請案件予以駁回。截至九十年二月底止,本會計處分十九件違法結合案件。
四、
禁止聯合壟斷,發揮市場競爭機能公平交易法對於可能限制競爭的聯合行為,係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的規範方式,而對事業藉由聯合方式,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機能,嚴加查處,以維護市場自由競爭機制。最近一年,本會處分事業不當聯合行為的案件,包括:南區二十七家桶裝瓦斯分裝業者聯合行為案、台北市及高雄地區數家互有競爭關係的有線電視播送系統業者,以合意調漲收視費用及限制交易行為案;液化石油氣燃料公會共同決定桶裝瓦斯價格案;航空公司合意從事無條件背書轉讓票證案;二家傳播公司共同銷售頻道節目案等。截至九十年二月底止,本會計處分七十五件違法聯合案件,本會的嚴明執法,有助於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另對於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之聯合行為,本會則予例外許可。截至九十年二月底止,經例外許可之聯合行為案件計有七十四件,惟對於許可後之行為,仍依法加強監督,倘有逾越許可規定者,則依法嚴處。例如:台灣區麥粉工業同業公會前經本會許可聯合採購、合船進口小麥作業事宜,惟後經調查發現有不當協議實施總量管制配額制等行為,本會即廢止該許可,並對不當之聯合行為予以論處。
五、
防制不公平之競爭行為,維護交易秩序事業除藉前述各種限制競爭行為外,尚可經由垂直價格限制或非價格交易限制之限制競爭、以及各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對於類此違反商業倫理及公平競爭的行為,本會均依法查處,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謹就近來本會所處理之重要案件類型及所建立規範準則,舉例說明如次:
- (一)
禁止事業以其交易相對人未依所定轉售價格出售其產品為由,逕行停止供貨,或於特約加盟店契約訂有限制轉售價格及罰則之約定。如立明光學公司限制零售商販售隱形眼鏡清潔液之轉售價格案。
- (二)
處分事業之杯葛、差別待遇、不當爭取交易相對人、迫使參與限制競爭行為、及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事業活動等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例如,有線電視頻道節目供應業者授予特定播送系統業者節目代理權,對同區域其他系統業者有差別待遇行為等案。
- (三)
處分事業為競爭之目的,對其自身或他事業之交易相對人散發不利於競爭對手之不實警告信函,貶抑競爭對手之營業信譽行為。例如,多家廠商於法院尚未判決競爭對手有侵害其專利權之前,即對競爭對手之經銷商濫發專利警告信函之行為案等。
- (四)
處分事業之不當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或攀附他人聲譽,仿冒或高度抄襲他人商品特有表徵等違反商業倫理之行為。例如,易香食品(製銷伊朗咖啡、勁跑飲料)等公司對於販售商品之包裝、外觀、顏色、文字及圖文之排列組合,抄襲他人商品(如伯朗咖啡、舒跑飲料)外觀等案。
六、
處理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導正事業促銷行為廣告提供消費資訊,往往是消費者從事消費行為的重要判斷依據。若事業對其商品或服務,為任何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將使消費者陷於無知與受騙之危險,且事業利用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以不當手段誘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之選擇,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而足生「不正競爭」之效果。自公平交易法實施以來,本會為保障合法廠商及消費大眾權益,積極取締各類不實廣告,截至九十年二月底,共計處分七三六件不實廣告案件,對事業之各項促銷行為,已發揮匡正的作用。
七、
管理多層次傳銷事業,保障參加人權益多層次傳銷行為係商業活動之一環,隨著經濟社會迅速發展,商業資訊日益發達,多層次傳銷方式倘被不肖商人巧機設計,變相成為專以獵取人頭戶賺取暴利之「老鼠會」,即失去多層次傳銷原有之行銷理念,而且一旦發生不法情事,極易造成廣大參加人受害,引發社會問題。故本會對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一向採取「事前防範」及「全面查核」之作法,亦即透過檢視報備資料、全面進行普查、機動派員檢查、查處不法業者等多重管道,予以嚴密監管。截至九十年二月底止,已認定:1、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規定處分者,計三十五家;2、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處分者,計一百四十一家。其中情節重大者,有十九家勒令歇業,七家命令停業一至四個月,確已產生遏止效果。另為宣揚法令,落實多層次傳銷行為之規範,多年來本會不斷努力加強宣導工作。例如,編印宣導手冊及上載本會網頁,以利民眾正確判斷合法與非法多層次傳銷事業;另製作「多層次傳銷」電視短片及派員赴各縣市政府及學校舉辦宣導說明會,以協助各界充分瞭解,並有能力判斷所接觸到的傳銷事業是否合法。
八、
禁止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事業的交易行為有時亦可能逾越公平競爭的準繩,影響市場交易秩序,而亟需加以規範。自公平交易法實施以來,經由本會對於事業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個案查處,業已有效維護市場之交易秩序,例如天然氣公司不當收取天然瓦斯表外管線維修費用行為、瘦身美容中心不當促銷行為、房屋仲介業者未告知消費者可選擇採用內政部所訂定之「要約書」議價行為、消費合作社驗證不實行為、廠商借用或出借他人投標文件圍標公共工程行為、公營事業招標單位變相指定廠商資格或交易條件之行為等,均予以處分。
宗樂甫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奉任到職,大院第四屆第五會期經濟及能源委員會開議,首次承邀代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列席提出施政報告,至感榮幸。本會成立九年來,承蒙 大院歷屆委員對本會的支持,且不吝對本會各項施政提出寶貴建言,在此特向各位委員表達由衷的謝忱。今天,宗樂謹就公平交易法施行成效、當前工作重點及未來努力方向,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敬請 指教。
貳、當前工作重點與未來努力方向
近年來,國內外經濟結構變動極大,我國的政治社會發展一日千里,固有的交易制度及經濟觀念,必須不斷配合、不斷調整。特別是經濟朝向自由化、全球化之下,公平交易政策的制定及法規的施行必須能兼顧產業發展與消費者利益,才能充分發揮本會的功能。宗樂為期做好公平會的工作,特以「廉潔、認真、獨立、公正、保密」與本會全體同仁共勉,宗樂也相信,本會公僕團隊,本著為民服務的宗旨,積極任事,克盡職責,必能順利推展本會各項業務。
在新的知識經濟時代來臨之際,本會亦將配合政府「綠色矽島」之建設藍圖,訂定兼具效能與公義的公平競爭遊戲規則,建構知識經濟之公平競爭環境,藉由發揮市場機能,創造社會財富,使我國的競爭政策、公平交易制度邁向新的里程碑。
今後尚祈各位 委員繼續給予本會批評與指教,共同創造公平競爭的新經濟環境!
以上報告,
敬請 指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