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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重大政策向立法院業務報告第六屆第四會期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施政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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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委員先進、各位女士、先生:

今天宗樂奉邀向 大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業務報告,深感榮幸。首先,要特別感謝各位委員對本會各項業務推動的支持與期許,宗樂藉此機會向各位委員表達由衷的謝意。

在經濟全球化知識化的今天,網際網路的普及與運用,使得資訊的擴散無遠弗屆,世界變成密切相連的地球村。而在國際經濟環境迅速變遷下,國內產業正快速轉型,生產型態及產業結構丕變,新興高科技產業快速發展,市場交易型態亦不斷推陳出新;如何因應國內外環境情勢,建立完善市場競爭規範,兼顧全球性趨勢與地域性需求,確保市場公平競爭,已是本會當前的重要工作。以下謹就本會業務概況、當前工作重點及未來努力方向,向各位委員提出報告,敬請 指教。

、業務概況

一、執行公平交易法規

(一)審理公平交易案件

  公平交易法規範內容涵括兩大部分,一為對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的規範,一為對不公平競爭行為的規範。在規範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方面,內容包括:原則上容許獨(寡)占事業的存在,但禁止其濫用市場地位損害競爭行為;事業結合行為原則上自由,但倘超過申報門檻,必須事前提出申報即所謂「事前申報異議制」;至於聯合行為,原則上禁止,例外情形經申請後得予以許可。在規範不公平競爭行為方面,內容包括:限制轉售價格、妨礙公平競爭之虞之行為、仿冒表徵或著名商標、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及標示、損害他人營業信譽、變質多層次傳銷,及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等7種行為。謹就本會審理公平交易法案件情形說明如下:

  1. 收辦各類案件:本會依據公平交易法調查審理涉法案件,截至95年8月底止,收辦案件總計2萬8,793件,包括檢舉案2萬54 件、申請及申報結合案6,241件、請釋案2,358件、申請聯合案140件,收辦案件中已有2萬8,340件處理結案,累計結案率為98.43%。
  2. 主動調查案件:本會對影響重大公共利益情事與社會大眾矚目案件,更適時主動依職權進行調查。根據統計,截至95年8月底止,主動調查專案計892件,經處理完成821件,結案率達92.04%。其中95年1至8月計有209件,居歷年之冠。
  3. 處分違法案件:本會依職權作成違法處分者,截至95年8月底,累計處分案件計2,604件,罰鍰金額達新台幣18億7,283萬元;其中95年1至8月計處分130件,罰鍰金額新台幣1億8,518萬元(本會案件辦理情形統計表,參考第31頁,附件表1-表16)。

(二)積極查處重大涉法案件

  本會對於事業違反限制競爭及不公平競爭行為,均依公平交易法嚴加查處,以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確保事業公平競爭及保障消費者利益。近期查處重大違法案件,包括:

  1. 查處國內21家水泥業者聯合壟斷水泥市場,共同決定調漲水泥價格、限量發貨、轉銷水泥、退出市場或不為進口等為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案。
  2. 查處國內砂石業者與預拌混凝土業者非法聯合行為,包括:南部6家砂石業者聯合哄抬砂石價格案、中部地區11家砂石業者惡意囤積砂石案、嘉義地區11家預拌混凝土業者聯合調漲價格案。
  3. 查處餐盒公會不當調漲學校午餐收費標準,包括:台灣省餐盒公會與台中縣餐盒公會及台中市餐盒公會邀集會員開會並宣布將調漲學校午餐收費標準案、台中縣餐盒公會為防止會員削價競爭收取抵押金案。
  4. 查處坊間22家業者於代辦貸款廣告或債務協商廣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案。
  5. 查處台中縣、市桶裝瓦斯業者聯合調漲桶裝瓦斯運裝費用,並協調瓦斯行提高售價、互不搶客戶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影響該地區桶裝瓦斯運裝市場交易秩序案。
  6. 查處大型流通業濫用優勢地位向供貨商收取「最低贊助金額」、於締結加盟關係前,未向交易相對人揭露相關經營限制事項等行為案。
  7. 查處教科書出版業者利用同業聚會之機會,針對贈送學生物品之品項相互討論,並宣稱自95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停止贈送學生作業簿及測驗卷等行為案。
  8. 查處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利用94年間市場預期調漲菸品健康捐致供需失調之際,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購買暢銷菸品行為案

  此外,針對中油及台塑兩大供油商油價調整情形,本會相關處理臚陳如下:

  1. 中油及台塑石化二大供油商,前因持續20次同步調整油價之聯合行為,業經本會93年10月14日第675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各處新臺幣650萬元罰鍰在案,合先陳明。
  2. 自95年初以來,二大供油商分別於2月14日、4月19日、7月7日、9月14日及9月26日等進行5次調價,經本會調查,其中中油公司今年2月14日;4月19日;7月7日調價行為,係綜合考量國際原油價格上漲、國內經濟情勢及國營事業經營績效等因素,並受到政府相關部門約制,故尚難認有獨占事業不當訂價行為;而台塑石化為同幅度跟進之調價行為,亦有其購油成本增加之因素,尚無具體事證顯示二大供油商涉有以「契約」及「協議」、或「其他方式合意」之聯合調價行為,爰經提95年9月28日第777次委員會議決議,尚難認二大供油商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惟,為促進價格機制之發揮,本會已同時決議去函警示二家業者,應自行參酌本身營運條件決定油價調整幅度。至於最近國際油品價格下跌,二大供油商9月14日及9月26日二次價格調降行為是否適切,本會仍持續調查處理中,俟相關事證齊全後,將儘速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3. 再者,有關本會是否得介入油品業者價格訂定問題,本會早已委託學者專家進行研究,認為國外先進國家均無要求競爭法主管機關直接介入管制價格,且依公平交易法規定,除非業者涉有聯合漲價等不法情事,將依法加以處分外,本會並無法律依據可逕予要求個別事業調整價格、或指導業者應該如何反映價格,俾使市場競爭機制充分發揮。至於其他政府相關主管機關監督管理業者合理反映國內油品價格,本會仍表尊重。

(三)有效規範查察不實廣告

  近年來因經濟情勢變化,加以事業行銷手法改變,不實廣告違法態樣層出不窮,案件日益增加。為有效規範查察不實廣告行為,本會採行措施包括:

  1. 實施「主動查處電視媒體及網路不實廣告具體執行方案」及「電視媒體及網路違規廣告監控計畫」,主動監控、列案調查電視及網路不實廣告,總計自93年至95 年8月底不實廣告處分案件有183件(224家事業),罰鍰達9,136萬元。
  2. 針對電信業、電視及網路購物業、3C商品量販業等產業,實施銷售廣告重點督導計畫,邀請相關業者參加座談會,並辦理宣導說明會、派員赴各事業及各縣市政府宣導,以增進業者自律,減少相關產業之購物糾紛。
  3. 另為有效遏阻「代辦貸款」與「代辦債務協商」違規廣告,本會邀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召開協商會議達成共識,建立「『代辦貸款』、『債務協商』及金融違規廣告查處機制」;同時通函電子及平面媒體等廣告代理業及廣告媒體業者,促請其克盡真實製作與真實傳播之社會責任,倡導業界自律。

(四)防範民生物資短期供需失衡因應措施

  針對近半年來多項國內重要民生必需品價格上漲情形,本會除已掌握相關市況外,為嚴防相關業者藉機聯合哄抬或人為操縱物價,影響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於95年5月成立跨處室「防制重要民生必需品人為操縱價格專案小組」,具體作為包括:

  1. 選定油品、砂糖、小麥、黃豆、電力、瓦斯、交通運輸費率、農畜產品、砂石及學校營養午餐等項目進行市況調查,並將視未來情況增列調查項目。經市況調查涉有人為操縱價格之虞者,即主動立案調查,獲有具體違法事證者,即依公平交易法嚴加處分。
  2. 前開選定項目,倘經瞭解,其價格波動係屬市場供需失調或成本因素所影響者,即協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處理。
  3. 隨時透過報章媒體適時發布各項重要民生物資資訊,避免社會疑慮並消除民眾預期物價上漲心理。

二、建構公平交易制度

(一) 檢討修正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自81年2月4日施行以來,歷經3次修正,為配合當前國內經濟社會需要,參採主要競爭法國家經驗,本會刻正積極進行研修公平交易法,研擬「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於95年4、5月間上網公告並召開3次修法公聽會,廣徵各界意見。本次草擬修法重點包括:研議放寬聯合行為管制規範,建立符合知識經濟發展之競爭法體系,並擬引進國外調查新制「寬恕政策」,針對參與聯合壟斷行為之事業主動向本會揭發並協助調查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行政責任;另擬採行對不同違法行為類型、依不同處罰規定進行裁處之立法體例,以及就多層次傳銷之管理單獨立法等。該修正草案刻正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中。

(二)鬆綁結合管制法規

  為順應產業結構調整及我國現階段經濟環境的需求,降低執法之不確定性與減輕結合申報事業負擔,進行結合管制之法規鬆綁及流程簡化作業。具體成果包括:

  1. 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明確結合案件之審理標準。
  2. 訂定「結合簡化作業程序」,採分級審查制度,加速案件審查作業。
  3. 修正「事業結合申報書」,簡化申報事業應備之文件書表。

(三)研訂市場競爭規範

  為建立執法透明化與標準化,並導正市場交易秩序,本會根據歷年來累積之辦案經驗,參酌國際間競爭法體例與執法實例,持續研訂與修正各項市場競爭規範及案件處理原則,以因應產業需求,並提高本會案件處理績效。近一年來研訂重要處理原則包括:

  1. 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
  2. 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國內個體加油站業者申請聯合購油案件之處理原則」。
  3. 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電器商品廣告之處理原則」。
  4. 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不動產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
  5. 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瘦身美容案件之處理原則」。

三、宣揚公平交易理念

  為健全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並降低事業違法風險,本會秉持「宣導重於處分」之執法原則,對公平交易理念的宣揚工作從未間歇,除依法審理涉法案件外,並採多元化宣導管道,透過政府、企業以及社會大眾三方面著手,持續不斷倡議公平交易法的理念,以塑造台灣優質競爭文化。近期重要工作包括:

(一)協調主管機關分工合作

  為有效運用行政資源,本諸專業合作之原則,積極協調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分工,共同打擊不法,近一年來重要事項包括:

  1. 主動召開「鮮乳市況與公平交易法相關事宜」座談會,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主管機關與業界代表,研商因應鮮乳季節性供需失衡之解決方式。
  2. 主動辦理「電視媒體及網路違規廣告監控計畫」,與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新聞局共同打擊不實廣告。
  3. 主動召開「航運服務市場與競爭政策」座談會、「研商貨運遞送服務市場之競爭議題」座談會,就產業政策與競爭政策之調和,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充分溝通協商。
  4. 參加行政院召開「砂石供需專案小組」會議,商議解決國內砂石市場供需失衡問題。
  5. 主動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地方政府市場管理處、主要批發市場、警政機關建立「蔬菜供需異常狀況聯絡人」機制。
  6. 參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研商一般公司、商業可否經營代辦貸款或受託代理向金融機構辦理融資申請授信業務事宜」、「研商金融機構受理代辦貸款案件與委外事宜應再加強事項及相關配套措施」、「研商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草案」、「研商銀行業辦理消費者信用交易價格揭露辦法草案」等會議,就金融相關業務共同交換意見。
  7. 召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與地方主管機關業務協調會報」,檢討各地方主管機關公平交易法業務辦理情形,強化中央與地方間之業務協調分工,落實公平交易法之執行。

(二)舉辦競爭規範宣導說明會

  鑑於各行各業之經營行為相當複雜,並具有行業特性,爰選定特定產業召開協商會議、座談會、研討會或宣導說明會,藉由面對面雙向溝通,使相關單位與業者充分瞭解公平交易法規定。近一年來,舉辦宣導說明會之相關議題,涵括:「代辦貸款」及「債務協商」違規廣告、3C商品量販業者不實廣告、鮮乳市況、航運服務市場、流通業市場、液化石油氣市場、貨運遞送服務市場、農產品產銷及不動產交易行為等。

(三)強化公平交易理念教育

  本會自83年4月起定期開辦「公平交易法研習班」,邀請企業經理人、法務主管、業務主管了解公平交易法,探討研究公平交易法理論與實務,將公平交易法的規範本旨應用於實際交易行為,成為優秀的公平交易法產業尖兵,帶動各行各業遵守公平交易法。95年分別於台北、台中開辦1期,累計開辦40期,已完成階段性任務。自明(96)年開始,本會將針對專業人員或對公平交易法特定範圍有興趣的人士,轉型改以專題及系列講座等方式辦理,就特定議題詳述公平交易法理論與實務,並做雙向溝通以瞭解產業現狀及需求,期更有效推廣公平交易理念。另定期舉辦「公平交易法訓練營」,邀請各大專院校學生參加,使大專院校學生具備正確之公平交易法觀念,並培育其成為優秀的公平交易法理念種籽。

(四)建置多元傳播宣導管道

  為提供民眾即時諮詢服務,本會公布服務專線,並於台北市及高雄市各設一處「服務中心」,平均每年服務民眾超過1萬人次(第40頁,附件表17),同時透過網際網路、廣播電台、公車車廂廣告等大眾傳播媒體,與持續不斷編印各式文宣出版品等多元化方式,將本會重要施政與重要處理案件,適時提供各界以增加對公平交易法之認識。此外,為深化公平交易理念及與外界保持良性互動溝通,定期舉辦各式研討會、座談會、專題演講等活動,開放各界參加,有效傳達公平交易法的理念與內容,加強社會大眾對公平交易法之認知。

四、推展國際合作交流

(一)接受OECD同儕檢視

  1. 我國自91年1月正式成為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競爭委員會」一般觀察員,此為我國成為該組織專業委員會觀察員的首例。而OECD為促進各國政策及法規的透明化,經常透過定期的「同儕檢視」對個別成員進行檢討。安排1個觀察員或非會員國接受「同儕檢視」。93年間,OECD即邀請我國於95年2月參加「全球競爭論壇」(Global Forum on Competition)會議,接受該組織及來自70餘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對我國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的同儕檢視,我國是繼南非及俄羅斯之後第三個接受檢視的非會員國。
  2. 自受邀後,本會即於94年6月成立跨處室「OECD競爭政策同儕檢視工作專案小組」,並積極辦理各項準備工作。95年2月9日由宗樂親自率團赴法國巴黎 OECD總部,在「全球競爭論壇」會議中接受OECD對我國進行同儕檢視。會議係由OECD「競爭委員會」主席詹尼博士(Dr. Frederic Jenny)主持,宗樂於會中就我國競爭體制提出報告,並接受全球70餘國競爭主管機關之檢視與詢答。會議結束後詹尼主席、主檢視國代表及各國代表團均即趨前向本會道賀,並表示此次檢視是OECD近年來最成功的一次。
  3. 透過接受OECD之「同儕檢視」,我國可充分瞭解OECD會員國、相關國際機構、競爭政策領域專家對我國競爭法與政策的看法,有助於審視我國競爭法的健全性及有效性,作為本會執行及研修競爭法規的參考。同時,藉由OECD此一國際交流平台與各國進行對話,亦有助於國際間對我國競爭法與政策的瞭解,提高我國能見度,拓展國際活動空間。
  4. 此係我國首次在該組織接受同儕檢視,且由於我國已陸續成為OECD其他委員會觀察員,為分享經驗及深化同儕檢視之成果與效益,本會爰於95年6月舉辦「OECD對我國競爭法與政策同儕檢視研討會」,邀請國內各相關單位出席,以作為爾後各部會參與OECD活動之參考。

(二)建立雙邊合作關係

  為強化與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之互相瞭解與長期友誼,本會致力進行雙邊或多邊執法機關諮商會議,包括與德國「聯邦卡特爾署」、法國「競爭審議委員會」、「競爭、消費及不正行為管制總署」、歐盟「競爭總署」、澳大利亞「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國家競爭委員會」、紐西蘭「商業委員會」、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印尼「商業監督競爭委員會」等競爭法主管機關進行雙邊會談,均獲致豐碩成果。同時,並積極邀請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或國際組織競爭政策官員來台訪問,包括瑞士「聯邦競爭委員會」主任委員Stoffel先生、OECD「競爭委員會」主席Jenny博士、法國「競爭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Lasserre先生、紐西蘭「商業委員會」主任委員Rebstock女士、美國司法部反托拉斯署副署長Masoudi先生等人訪台,增進雙方對話機會,為長期友好的合作關係奠定深厚而穩定的基礎。

(三)競爭法能力建構

  在自由化與全球化潮流下,提供技術協助開發中國家建立其競爭法制,乃是目前全球各重要國際組織與競爭法主管機關間之重要課題。本會將與我國有密切地緣或貿易關係之開發中國家,列為技術援助對象,包括派員至泰國、越南講授競爭法訓練課程;同意印尼、蒙古之要求,提供必要的技術援助,增進渠等執法能力。另並持續提供越南、泰國派員來台實習考察機會,汲取我國成功經驗。本會積極回饋國際社會,對於開發中國家提供競爭法技術援助,不僅提升我國在該等地區競爭法領域之實質領導地位,同時也進一步強化我國對該等國家公平交易法領域之影響力,實具深遠意義。另每年與OECD合辦競爭政策國際研討會,95年9月以「競爭與消費者保護之交錯互動」為題,邀請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越南、蒙古、俄羅斯等競爭法主管機關與會,各國代表就競爭法執法與國際合作進行深入討論與交流,協助東南亞國家建立與推動競爭法體系,對於鞏固我國在東南亞地區競爭法之領導地位,具有重要意義。

(四)舉辦國際競爭論壇

  國際競爭態勢瞬息萬變,競爭環境日趨多樣、複雜,又隨著經濟革新與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國內社會經濟結構已產生重大變化,如何釐定競爭政策與掌握競爭法的發展方向,不斷地考驗著我國及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的執法能力。為能有效防制各種跨國間的反競爭行為,確保國內自由競爭環境,促使我國公平交易制度與當前經濟發展密切接軌,本會每3年舉辦1次「國際競爭法論壇」,期促成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定期對話,建構以競爭政策及競爭法為主軸的國際交流平台。今(95)年6月本會舉辦「台灣2006競爭法及競爭政策國際研討會」,並以「競爭法/政策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角色」為題,邀請15國競爭法主管機關官員、世界貿易組織(WTO)、OECD、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等國際組織代表,及國內外學者專家與會,透過相關議題的研討與意見交流,集思廣益,期對各國競爭政策發展方向形成共識,促成競爭法國際交流與整合。

貳、當前工作重點及未來努力方向

一、強化公平交易,落實競爭文化

  鑒於當前經濟核心的動向,在於創造自由公平、透明化、合理化及有效率的市場競爭環境,並營造重視知識與創新的經濟體系,而隨著社會多元化的發展,人民自主的意識抬頭,政府的角色與定位也必須因應時代潮流的趨勢自我調整。本會爰參考歷年來各項施政方案,並衡酌當前的經濟環境變遷及國際潮流趨勢,確立93-95年(第5屆委員任內)施政主軸定位為「強化公平交易,落實競爭文化」,從「法制及組織」、「產業及行為」、「宣導及協調」、「國際交流」等四大構面執行各項計畫,預計於95年底完成各項實施計畫。希望達成以下目標:

(一)透過法規的修訂與組織的調整,提升執法品質。
(二)透過產業與行為的規範與管理,維護交易秩序。
(三)透過競爭理念的倡議與宣揚,落實競爭文化。
(四)提供競爭法技術援助與交流,共創區域經濟繁榮。 

二、監控民生物資,確保市場公平競爭

  由於國際原物料價格上揚,使全球經濟籠罩在通貨膨脹的隱憂下,而我國屬海島型經濟體系,國內諸多民生消費物資、事業生產所需之原物料,多仰賴國外進口,成本提高,導致各項重要民生物資價格蠢蠢欲動,為防止事業不當壟斷行為,破壞市場秩序,本會將密切注意各項民生物資供需狀況,隨時掌握市場動態,對於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均將依職權主動立案調查,以確保市場公平競爭,並維護交易秩序及廣大消費者利益。

三、放寬結合管制,提升事業競爭能力

  在經濟全球化的挑戰下,企業往往以結合方式達到規模經濟,增加國際競爭力。為因應此一趨勢,本會91年修正公平交易法時,放寬對事業結合的管制,由「事前申請許可制」改為「事前申報異議制」,並提高結合申報門檻。為進一步革新結合規範,本會復於95年7月訂頒「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明確規定審查水平、垂直及多角化結合案件之考量因素,並擬定分級審查制度、加速不具限制競爭疑慮案件之審查流程,以增加執法的明確性與可預測性,減輕結合申報事業負擔,有效掌握審理時效。此外,尚研擬修法增訂對市場結構無影響之事業轉投資成立子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結合無需申報之規定,放寬結合管制,提升事業競爭能力。

四、引進寬恕政策,有效取締聯合行為

  隨著經濟社會結構轉變,交易型態日益複雜,聯合行為合意方式漸趨隱密,造成取締違法聯合行為的蒐證相當困難,調查時往往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或要倚賴許多間接證據加以補強。例如,去(94)年底處分國內21家水泥業者聯合行為案,調查過程歷經4年多,調查人力超過1千人次,且累積相關卷宗超過1百卷,即可窺知其困難度。而「寬恕政策」於西元1993年發軔於美國後,歐盟、加拿大、英國等紛紛仿效,日本亦於去(94)年修正獨占禁止法時,導入類似規定。為有效查處不法聯合行為,本會將借鏡各國執法經驗,研擬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增訂「寬恕政策」相關規定,期藉由組織內部誘因機制之設計,促使聯合行為參加人自發地提供違法事證,以達到節省調查成本、及時嚇阻不法聯合行為之效果。

五、鼓勵研發創新,促進事業良性合作

  在知識經濟時代,以合資、策略聯盟或其他方式所為之共同行為,已成為現代事業謀求生存利基常見之營運模式,廠商之間的關係其實是可以「既競爭又合作」。我國係以中小企業為主之經濟體,個別事業的規模不易自行投入研究發展,而須透過與其他事業共同合作方能進行,因此如何適度放寬聯合行為規範,以鼓勵事業間的合作研發行為,亦成為本會修法的重點之一。

六、研訂廣告規範,消弭不實廣告糾紛

  廣告提供消費資訊,往往是消費者從事消費行為的重要判斷依據。若事業對其商品或服務,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將使消費者陷於無知與受騙之危險,且事業利用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以不當手段誘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之選擇,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喪失其原有之效能,使競爭同業蒙受失去顧客之損害,產生「不正競爭」效果。為有效規範事業廣告行為,本會除積極與其他行政機關協調分工合作外,訂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等多項處理原則,並藉由宣導方式讓消費者及業者瞭解公平交易法的規範。惟為因應事業行銷手法之瞬息萬變及社會經濟情勢變遷,並遵照 大院第6屆第2 會期審查9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5組第1次會議決議,今(95)年針對銀行業、不動產交易業、瘦身美容業之不當廣告或其行銷手法對競爭與公共利益之影響層面較大者,研訂規範說明,並加強宣導,以消弭、遏止不法行為,確實維護交易秩序與保護消費者利益。

七、研訂傳銷專法,保障社會大眾權益

  傳銷市場之商品態樣與獎金制度日新月異,變動頻繁;尤其變質多層次傳銷(俗稱老鼠會),有以原住民為吸金對象,或以互助合會為號召,更有利用跨國集團為詐騙行為,從事不法吸金活動,損及參加人權益,極易引發重大社會問題,本會除經常受理傳銷事業報備及調查違法案件外,亦積極掌握傳銷市場的動態資訊,利用報備機制事前防杜違法,落實監督管理;同時針對高危險族群實施宣導,更於今(95)年開始規劃辦理專業評鑑,以強化傳銷事業之管理。為健全傳銷管理體制,本會整合公平交易法中關於多層次傳銷事業管理的相關條文,以及現行多層次傳銷辦法等相關規定,研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將多層次傳銷管理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架構專法體系。該草案內容包括:多層次傳銷的定義、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業務檢查與調查程序、多層次傳銷事業的報備、對參加人的告知義務、參加契約的法定內容及其解除或終止條件、變質多層次傳銷的禁止與其他禁止行為,及違反該法的罰則規定等,並提高現行對變質違法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刑度,以有效遏止重大變質多層次傳銷行為,且建構完整之多層次傳銷事業管理法制,俾有助於維護多層次傳銷市場交易秩序。

八、配合違法情節,調整裁處罰鍰額度

  為有效降低事業違法行為,往往必須藉由處分作為嚇阻手段。現行公平交易法第41條規定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公平會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千5百萬元以下罰鍰。由於罰鍰裁量範圍極大,且可適用於多種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行為態樣,對於個別案件裁處罰鍰金額的高低,已漸成為近年來各界所關注之議題。為增進執法的透明度及可預測性,未來將依不同違法行為應為不同違法評價之原則,參酌各該行為態樣對市場競爭的危害程度、我國過去執法經驗及各國執法態度,分別規定不同的罰鍰額度,例如獨占及聯合行為影響市場競爭程度深遠,因此研擬修法提高裁罰額度,以收遏止之效。

九、加強國際合作,共創區域經濟繁榮

  由於反競爭行為日趨國際化,國際競爭法之整合益形重要,其方式無非透過各種國際組織會議之運作、進行雙邊或多邊交流合作、以及提供開發中國家競爭法技術援助。國際組織會議具有整合與執行國際競爭法的功能,對於查處國際性的反競爭行為,可收化零為整之綜效,目前WTO、OECD、APEC及國際競爭網絡(ICN)等即扮演此一角色;國際雙邊或多邊合作協定,係各國間以互惠為基礎,藉由資訊合作及法律協助,導入「積極禮讓」(positive comity)的概念,促進國家間競爭法規的有效執行,從雙邊、複邊到多邊,漸次調和各國競爭法的差異;而提供資源進行技術協助,協助開發中國家建立競爭法制,以對抗自由化與全球化經濟所可能產生的跨國反競爭行為,除有助於區域合作關係外,亦能確保地球村成員皆能共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因此,本會將推展國際合作交流,協助開發中國家競爭法制之能力建置(capacity building)列為未來施政重點。具體作法包括:持續強化競爭法雙邊交流,進行雙邊諮商會議;參與各項國際競爭法活動,拓展前瞻性國際合作交流;提供泰國、越南、印尼、蒙古等國競爭法技術援助,提升其競爭法執法能力。此外,本會亦將結合日、韓等鄰近國家的競爭法主管機關,積極倡議成立「東亞競爭網絡」(East-Asia Competition Network;EACN),共同謀求東亞地區經濟之安定與繁榮。


參、結語

  各位委員、各位先進,公平交易法施行14年多以來,在各界的支持與本會同仁攜手同心努力之下,無論是執行公平交易法規、完備公平交易制度,抑或宣揚公平交易理念、推展國際合作交流等各方面,均有豐碩成果。今(95)年,本會調查處分水泥卡特爾案並經英國「全球競爭評論」(Global Competition Review)評選為2005年最佳團隊(Team of the Year),以及在OECD「全球競爭論壇」中,接受該組織對我國競爭法與政策的同儕檢視圓滿成功,顯見我國執行競爭法之成效已獲致國際間一致肯定與重視。

  為使公平交易施政永續發展,本會現正積極研修公平交易法,期能打造「立足台灣,放眼全球」的競爭法。未來,本會仍將秉持「創新、務實」的施政理念、「公正、廉明」的執法態度,肩負守護我國市場競爭秩序的重任,建立完善的公平交易制度,以因應我國經濟發展與產業需要,並符合國際潮流趨勢,提升我國國際競爭力。今後尚祈各位 委員時頒建言,繼續支持本會各項業務。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
謝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1-09-14 16: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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