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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

購屋人委託某仲介業者向賣方協議房屋價格,但業者在向該購屋人收取斡旋金前,認為該購屋人非首次購屋,故僅以口頭說明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隨後即與該購屋人簽訂斡旋金契約。惟公平會認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及買方得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係屬重要交易資訊,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本於資訊透明、信實服務之宗旨,充分揭露交易資訊,不應隱瞞該等重要交易資訊。該仲介業者於從事不動產買賣之仲介業務,在向該購屋人收取斡旋金前,未以書面告知該購屋人斡旋金契約與內政部版「要約書」之區別及其替代關係,及其得選擇支付斡旋金或採用內政部版「要約書」等重要交易資訊,已構成欺罔行為,倘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1-07 09: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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