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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業務資訊多層次傳銷個人資料保護法問答資料傳銷商退出多層次傳銷事業後,要求多層次傳銷事業刪除其個人資料,多層次傳銷事業為避免上、下線間資料斷線,或參加契約定有重新入會限制條件,而為確認傳銷商身分所需,是否仍得保留傳銷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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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商退出多層次傳銷事業後,要求多層次傳銷事業刪除其個人資料,多層次傳銷事業為避免上、下線間資料斷線,或參加契約定有重新入會限制條件,而為確認傳銷商身分所需,是否仍得保留傳銷商資料?

答: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下稱個資法) 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另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11條第3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一、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二、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

(二)依前揭規定,倘法令有規定或契約有約定相關資料保存期限,例如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5條及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保存傳銷商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等資料,保存期限為5年,或依所詢因保存上、下線資料完整性或執行契約所必要,多層次傳銷事業自得拒絕傳銷商之請求,惟仍應符合個資法第5條所定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4-04-21 09: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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