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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常見問答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之規範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正當理由」意涵為何?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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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正當理由」意涵為何?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本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正當理由,主管機關得就事業所提事證,應審酌下列因素認定之:一、鼓勵下游事業提升售前服務之效率或品質。二、防免搭便車之效果。三、提升新事業或品牌參進之效果。四、促進品牌間之競爭。五、其他有關競爭考量之經濟上合理事由。」故事業應就其所為之「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主動提出其正當理由予主管機關審酌。換言之,事業的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之正當理由應由業者負舉證責任,再由主管機關就其提出事證加以審酌是否合於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規定。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10-29 11:3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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