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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常見問答仿冒行為之規範有關事業仿冒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之爭議,應循何種途徑尋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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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2月4日公布修正公平交易法,對禁止事業為仿冒行為之規定,除已變更條次為公平交易法第22條外,其重要修正之處,即考量對於仿冒行為公平交易法為商標法之補充規定,為避免法益保護輕重失衡,爰刪除公平交易法第22條對仿冒行為之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規定,改採民事責任。故於104年2月6日後,有關事業仿冒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規定之爭議,即應由爭議雙方當事人逕循民事司法途徑尋求解決,而無公平交易委員會以行政裁處手段介入規制之餘地。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22條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5-05-06 1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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