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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例資訊
多層次傳銷
案例1

某公司銷售按摩椅與自動販賣機等商品,傳銷商購買該等商品後可出租予他人以取得利益。詳細運作方式為:日本A公司負責購買按摩椅與自動販賣機等商品;某公司為多層次傳銷事業,負責招募會員;日本B公司負責招募日本全國各地加盟店進行租賃事業,加盟店則是負責尋找適合的店家擺設該等商品,並回收所有租賃款項。

某公司與一般傳銷事業不同之處在於傳銷商除獎金收入外,在加入第4個月起有租賃收入,傳銷商遞交「會員登記申請及商品訂單」(下稱商品訂購單)並完成繳費後,以商品訂購單上所載之日期為基準,某公司開始訂購商品,並經廠商出貨,運至設置地點,經過檢查等等平均需要3個月,故傳銷商於加入後第4個月開始,始得開始領取租賃收入(舉例說明:如100年1月20日前加入,某公司以每月20日作為獎金計算標準),則在100年5月20日領到前1個月(即100年4月)之租賃收入,以此類推。

然某公司處理傳銷商之退出退貨方式同樣以商品訂購單所載日期做為加入日期且做為計算價值減損之基準日。某公司自傳銷商遞交商品訂購單並完成繳費後,始向日本相關公司訂購商品,經廠商出貨至開始租賃等程序,平均約需3個月,故傳銷商加入後第4個月起,傳銷商所購買之商品才開始出租使用並產生租賃收入,亦即傳銷商加入第15日起至滿3個月,該段期間傳銷商所購買之商品尚未出租使用。但傳銷商於辦理退出退貨時,某公司卻以加入第15日起依加入時間長短分別計算5%至50%(滿3個月後)之商品價值減損,某公司上開扣除按摩椅或自動販賣機之商品價值減損,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雖某公司辯稱此係因商品一經交付即有折舊,且商品退貨後即產生倉儲、轉賣、協力廠商解約處理等相關成本與支出,以及計入日本總公司所支付訂貨違約金等因素,據以計算傳銷商加入第15日後之價值減損(比例遞增),然某公司所陳稱計算商品價值減損因素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2項、第3項規定立法意旨有間,且事業銷售商品本應就將欲銷售商品購入後之折舊、退貨、倉儲、退貨違約金等因素列為營運成本,而非轉嫁至購買者身上,倘某公司所稱之違約金、折舊等可視為計算商品價值減損之合法理由,無異侵蝕或架空是項退貨機制,故某公司退出退貨制度顯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第2項規定。

案例2

甲君於100年9月因美國友人介紹,成為設立於美國某網站之傳銷商,並向國內親友推薦招募參加該網站,但並未簽訂任何相關書面契約。而某網站之組織及獎金制度乃傳銷商購買商品後取得付費會員資格(等級為「顧問」),付費會員可點撃廣告流量,以分享該網站當天營業額的30%,另可介紹他人加入,且依直推會員人數,升級為總監、珍珠、藍寶石、紅寶石等級別,並依照級別的不同,取得依照市場營銷獎圖表所載之代數獎金及組織獎金。

觀其商品銷售方式係傳銷商給付一定代價並以多層級之組織銷售商品及推薦他人加入,以獲取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其利益分配制度,採團隊計酬方式分配利益,核屬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所規定之多層次傳銷,是該網站係採行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商品之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

甲君為某網站之傳銷商,並向我國親友推介招募參加某網站,此並有甲君友人乙君獲介紹後,現為某網站珍珠會員可稽,是甲君為引進該外國事業傳銷組織之傳銷商,核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所規定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自應依法向公平會報備,惟甲君並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備齊法定事項向公平會提出報備,即屬違法。

綜上論結,甲君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未與傳銷商締結載有法定應記載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及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案例3

某公司所發放之傳銷獎金是從銷售每件骨灰罐提撥發放,至於生前契約所收取之分期款部分,扣除其中75%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交付信託之外,其餘25%則作為營運資金,並未用以發放獎金,故其傳銷商品僅有骨灰罐,生前契約並非以傳銷方式銷售。

某公司對外舉辦說明會之目的係藉由銷售骨灰罐,進而推廣及建立與會者預訂生前契約之觀念,說明會中使用「專業講師訓練稿」(下稱訓練稿,內容介紹包括但不限於其傳銷制度,且亦要求其傳銷商自行舉辦說明活動之講授內容儘可能與訓練稿相符),然訓練稿絕大篇幅均係介紹某公司之生前契約。內容以:「生前契約不是買來用的,而是擁有來架構人際通路,來賺錢的」、「今天我們是來參與一個通路事業,什麼是通路?……現在卡位的每一個人都可以因為某公司生前契約的通路而成功致富。

講到這裡相信很多人都想買生前契約對不對?(對),很想做對不對?(對)其實從事這個事業非常簡單,只要你加入一定會成功。因為生前契約現在不用賣,一件都不需要賣,因為生前契約是靠服務來帶動業務的……20萬人會變40萬人再變80萬人→160萬人→2,300萬人,到時候全台灣每一個人至少都擁有一份生前契約。所以現在買在金字塔頂端當經營者,賺錢賺一輩子……做這個事業您只要確認4件事:1.75%信託:禮儀執行費中的每100元有75元做信託,在財政部監管,所以,我們不是老鼠會。2.政府力挺合法的事業……4.有兩個想賺錢的朋友」,並將上開內容關鍵字例如:「通路」、「政府力挺合法事業」及「2300萬人必需品」與獎金制度圖示結合,有關骨灰罐之介紹僅有「骨灰罐價款4.6萬(骨灰罐價款無需信託)」一語。

揆諸其訓練稿內容已予人產生加入某公司並介紹2人(某公司獎金制度為雙軌制)即可因購買生前契約賺取利益之印象。況查某公司傳銷商加入並同時簽訂「預訂生前契約申請書」之比例為100%,即某公司係於招攬傳銷商加入之同時,併提供「預訂生前契約申請書」,更益證某公司生前契約之行銷手法,實有讓人誤以為其生前契約為傳銷商品。是依現有事證,某公司於傳銷商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對於傳銷商品或服務之品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第1項規定。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9-12-10 16: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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