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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業務資訊多層次傳銷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問答集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成立之宗旨、依據及其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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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成立之宗旨、依據及其性質為何?

答:
(一)為建構完整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加強多層次傳銷事業(簡稱傳銷事業)之管理與監督,「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103年1月29日公布施行,取代舊時依據公平交易法及其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又為保障經報備傳銷事業及其傳銷商權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於第3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公平會)應指定經報備之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簡稱保護機構),以辦理完成報備之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另同條第5項規定:「保護機構之組織、任務、經費運用、業務處理方式及對其監督管理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公平會乃研訂「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業於103年5月19日發布施行,俾使保護機構之設立及監督管理有所依循,保護機構「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簡稱傳保會)並於104年1月正式運作;復為使保護機構輔導傳銷事業建立其與傳銷商間之紛爭處理機制,於108年3月及10月分別修正部分條文;嗣為強化保護機構功能,於112年全面檢視修正,並於112年4月7日修正發布。
(二)保護機構(傳保會)為一具有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由全體傳銷事業依其營收比例,繳納一定金額,設立基金(傳銷商部分非強制繳納),立於專業、公正之第三人立場,調處傳銷事業與其傳銷商間之民事爭議;辦理獎勵檢舉違法傳銷行為以遏止不法;及辦理有利傳銷商權益保障及多層次傳銷業發展相關事項。保護機構依據相關法規、設立目的及業務內容等,與業界既有之公會、協會並非相同,藉由保護機構之順利運作,以促進傳銷產業之發展,有助於形塑健全優質之傳銷產業形象。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24-02-22 14: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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