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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新聞公告新聞稿不禁止有關SoftBank Corporation、Z Holdings Corporation與NAVER Corporation、LINE Corporation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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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9年7月29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9年7月29日第1499次委員會議通過,有關SoftBank Corporation(下稱SB)、Z Holdings Corporation擬與NAVER Corporation(下稱NAVER)、LINE Corporation(下稱LINE)結合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SB與NAVER或其從屬事業擬共同持有LINE股份,並共同經營及共同控制LINE,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及第5款之結合型態。參與結合事業已達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銷售金額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之除外適用情形,故由SB之母公司SoftBank Group Corporation(下稱SBG)及NAVER向該會申報事業結合。

公平會指出,SBG從屬事業在我國境內之經濟活動主要係Arm Limited之「微處理器及系統之研發與授權」及Brightstar Re, Ltd.之「再保險、智慧型手機回購及換購」,前述業務與NAVER從屬事業LINE等在我國境內所從事之即時通訊軟體、線上廣告、支付服務、電子商務等業務間,並無水平競爭或上、下游供應鏈之垂直關係,故就我國市場而言,本案應屬多角化結合態樣。多角化結合最主要的競爭疑慮為是否減損潛在競爭可能性,公平會經考量法令管制改變、技術進步及參與結合事業原本是否有跨業發展計畫等因素,認為本案參與結合事業間並無顯著的潛在競爭關係,故本結合不致減損潛在競爭可能性。

公平會也考慮本結合之組合效果,儘管申報事業表示結合後SB旗下Yahoo Japan Corporation(下稱日本Yahoo。另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經營之「Yahoo!奇摩」雖亦經營入口網站及電子商務,但與日本Yahoo分屬不同集團,也與本案參與結合事業間無控制從屬關係)現無計畫於我國推展其事業,亦無計畫透過LINE作為跨境電商窗口推展業務至我國,惟若非如此,即使日本Yahoo透過LINE作為入口切入我國電子商務市場,因B2C或B2B2C電子商務銷售之實體商品仍需依賴健全的物流通路才能將商品交付予消費者,消費者向日本Yahoo購物或我國網路賣家透過日本Yahoo銷售,仍需負擔較國內網購平臺更高之運費,並忍受更長之運送時間。其次結合後LINE倘藉由拒絕或差別供應官方帳號、廣告、導購服務予日本Yahoo及其競爭對手之方式,廣告主將轉向採用其他線上廣告媒體,LINE將蒙受廣告收入流失之不利益。此外,國內網購平臺多屬綜合性零售商,並非只銷售來自特定區域或特定品類之商品,故即使結合後日本Yahoo以LINE作為入口切入我國電子商務市場,其取代之對象較有可能是日本商品之國內代理商或供應商,而非一般綜合性網購平臺,因此本結合應無明顯排除競爭之組合效果。

此外,公平會也針對本結合案涉及之數據資料累積競爭問題進行評估。因一般使用者聯絡資料,其他網路服務業者亦有機會基於服務之提供而取得,故參與結合事業所蒐集之此類個人資料並無獨特性。至於使用者「數位足跡」,則因具有應用價值的期間可能很短暫,且其他網路服務競爭同業亦得自行蒐集使用者於其網站、行動應用程式(App)之利用行為,對使用者習性進行分析,因此參與結合事業所蒐集之「數位足跡」雖具獨特性,但非不可替代,參與結合事業未必能透過長期累積此類數據資料而取得競爭優勢。

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本案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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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20-07-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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