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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新聞公告新聞稿環宇全球有限公司未依處分書意旨,依限改正及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罰160萬元,並令停止有關變更傳銷制度、傳銷商參加契約內容、銷售服務等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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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109年8月5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本(5)日第1500次委員會議通過,環宇全球有限公司(下稱環宇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未依該會107年6月28日公處字第107055號處分書(下稱公處字第107055號處分書)意旨,依限改正及立即停止違法行為,處新臺幣160萬元罰鍰,並令環宇公司應停止有關變更傳銷制度、傳銷商參加契約內容、銷售服務等違法行為。

  公平會表示,環宇公司前經該會以公處字第107055號處分書處分在案,令該公司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應將變更實施之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傳銷商參加契約內容、銷售商品與服務向該會報備,以及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停止其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3款、第24條準用第21條第2項規定之行為,包括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時,未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參加契約所定傳銷商退出退貨之扣除事項與法令規定不符且不利於傳銷商;未依法定計算方式及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傳銷商於訂約日起算30日後之退出退貨。

   據公平會調查結果,環宇公司於公處字第107055號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並未向該會提出變更報備,且迄今仍繼續實施與報備資料不符之傳銷制度、傳銷商參加契約及銷售服務內容,包括以美金發放各項獎金、要求傳銷商填寫會員資格申請書、提供傳銷商以美金價格繳交服務費用等。又環宇公司遲至108年2月至6月間始停止前述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第1項、第14條第3款、第24條準用第21條第2項規定之行為。故該會決議環宇公司未依公處字第107055號處分書意旨,依限改正及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2條第1項後段及第34條後段規定,處新臺幣160萬元罰鍰,並令該公司立即停止有關變更傳銷制度、傳銷商參加契約內容、銷售服務等違法行為。

(承辦單位:公平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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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20-08-05 14: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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