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衛署健保字第1012660298號、公製字第10100204431號令訂定發布
壹、應記載事項
- 立契約雙方之名稱、代表人或負責人、地址、電話、執業或營業登記證字號等資料。
- 交易藥品之中英文品名、藥品許可證字號、藥品許可證種類、藥品類別、劑型、規格、單位、產地、製造廠名稱、廠牌、單價、健保代碼等資訊。
- 立契約雙方之訂購方式、交貨方式及付款方式(含折扣、折讓、贈品、捐贈、管理費及其他交易之附帶條件)、履約與保證、違約處罰、爭議處理等相關事項。
- 契約期間健保支付價調整時之處理方式。
- 契約期間交易藥品不再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時之處理方式。
- 立契約雙方均不得要求、期約、交付或收受對方相關人員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當利益。
貳、不得記載事項
-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支付價調整後之新核定價,以指定藥價差或按照藥價調整比例方式,自動調整契約單價相關約定。
- 其他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之相關約定。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07 17: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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