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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行政解釋解釋令聯合行為微小不罰之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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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微小不罰之認定標準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公法字第10515600941號

有關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參與聯合行為之事業,於相關市場之市場占有率總和未達10%者,推定不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但事業之聯合行為係以限制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交易對象或交易地區為主要內容者,不在此限。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09 16: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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