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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寬恕政策之主管機關及主要法規為何?

A1:

1. 公平交易委員會(Fair Trade Commission,FTC )為「寬恕政策」之主管機關。

2. 寬恕政策之主要法規:

(1)公平交易法第35條(寬恕條款)。

(2)「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簡稱寬恕子法(「Regulations on Immunity and Reduction of Fines in Illegal Concerted Action Cases」)。

Q2:寬恕政策類型為何?是否可適用於聯合行為以外的違反競爭法行為?

A2:

1. 我國公平交易法對於聯合行為之制裁為「先行政後司法」制度,寬恕政策屬於行政寬恕(免除或減輕罰鍰)類型,可減輕或免除行政罰鍰。

2. 我國寬恕政策只適用於有水平競爭關係之聯合行為。

Q3:首謀(leader)可否提出申請?寬恕政策之適用對象有無限制?

A3:

1. 首謀仍可提出申請。

2. 寬恕政策適用對象排除強迫他事業參與或限制退出聯合行為者(寬恕子法第2條第1項)。

Q4:事業提出申請寬恕政策之要件為何?其陳述內容及檢附事證程度為何?:

A4:

1. 依據申請時點在公平交易委員會知悉前或調查期間,寬恕政策之申請要件如下:

(1)尚未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知悉或依公平交易法開始調查前,就其所參與之聯合行為,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書面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寬恕子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或

(2)當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期間,就其參與之聯合行為,陳述具體違法,並檢附事證及協助調查(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寬恕子法第3條第1項第2款)。

2. 前述2種申請情形,其陳述內容及檢附事證程度如下:

(1)第1種情形,申請者所檢舉或陳述具體違法之內容及檢附之事證,須有助於公平交易委員會開始調查程序(寬恕子法第3條第1項第1款)。有助於開始調查程序係指,說明其參與涉案聯合行為之具體情節,並附具公平交易委員會所未知悉或持有之相關事證,使公平交易委員會得以知悉涉案聯合行為之事實概況與涉案聯合行為合意之時間、地點、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並進而開始調查程序(寬恕子法第4條第2項)。

(2)第2種情形,申請者所陳述具體違法之內容及檢附之事證,須有助於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該事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為禁止規定(寬恕子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又申請免除者應提出「已持有得以證明該涉案聯合行為違法之證據」;申請減輕者應提出「明顯有助於本會對於涉案聯合行為之調查」或「可強化公平交易委員會已取得證據之證明力」之資料與證據(寬恕子法第5條第1項及第2項)。

Q5:寬恕政策申請者最終獲得免除全部罰鍰或減輕部分罰鍰之要件為何?

A5:

1. 免除全部罰鍰之要件(寬恕子法第7條):

(1)須開始調查前第一位提出申請(若調查期間提申請,且無他事業符合免除要件時亦可)。

(2)獲寬恕政策子法第6條之附條件同意。

(3)履行附條件同意書內所載義務事項。

2. 減輕部分罰鍰之要件(寬恕子法第8條):

(1)於案件調查期間提出申請或申請免除駁回後變更為申請減輕。

(2)獲寬恕子法第6條之附條件同意。

(3)履行附條件同意書內所載義務事項。

3. 除上述要件外,申請免除全部或減輕部分罰鍰不得有下列情形(消極要件):

(1)不得湮滅、偽造、變造或隱匿涉案聯合行為相關事證(寬恕子法第2條第2項第1款)。

(2)不得直接或間接對外揭露其準備提出申請之事實,或其將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請之任何內容(寬恕子法第2條第2項第2款)。

Q6:附條件同意之內容為何?附條件同意是否為最終的決定?

A6:

1. 附條件同意之內容(寬恕子法第6條)包括:

(1)立即或於指定時點停止涉案聯合行為之參與。

(2)應依據公交易委員會之指示,誠實、全面且持續的協助調查(協助調查義務)。

(3)其他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定事項。

2. 附條件同意為程序中決定並非最終決定,但在獲附條件同意階段,申請者即可得知其免除或減輕之順位,至案件調查終結時,申請者必須履行附條件同意所附條件,且附條件同意未被撤回,而公平交易委員會作成最終免除或減輕決定時,申請者才能確定獲免除或減輕罰鍰(寬恕子法第16條)。

Q7:前述協助調查義務的具體內容為何?

A7:

1. 即時提供資料與證據之義務 (現有或日後可能取得所有資料或證據)。

2. 說明或配合調查義務。

3. 接受約談義務(員工或代表人) 。

4. 陳述內容真實義務:不得虛偽不實、湮滅、偽變造、隱匿。

5. 保密義務:非經公平交易委員會同意,不得對外揭露。 

Q8:有無資格保留制度?何種情況可以申請資格保留?資格保留失效之原因?

A8:

1. 有(寬恕子法第11條),僅提供第一順位申請者免除罰鍰之資格保留,後續提出申請減輕罰鍰者則否。

2. 申請者現有資料不足以提出正式申請,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敘明事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實收資本額、營業額、代表人或負責人、營業所在地、設立登記日期;涉案之相關商品或服務、聯合行為之態樣、影響所及之地理區域、行為實施之時期;其他涉案事業之名稱、營業所在地、代表人或負責人之姓名等事項,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請資格保留。

3. 應於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定期間內提供符合規定之資料與事證,逾期資格保留失其效力。

Q9: 依寬恕子法規定,可獲得免除或減輕罰鍰者有各有幾位?

A9:

1. 僅有第一位可獲得完全免除罰鍰。

2. 第二順位(以下)只能減輕部分罰鍰,減輕家數以四家為上限,減輕幅度依序如下:第一位 30%~50%、第二位 20%~30%、第三位10%~20%、第四位10%以下。

Q10:給予公司寬恕,對於公司內個人有何效果?

A10:

涉案事業之董事、代表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行政罰法第1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規定而應併受處罰者,在符合下列要件,自然人可併免(減)其行政罰之法律責任(寬恕子法第9條):

1. 該涉案事業本身符合得免除或減輕其罰鍰之要件。

2. 自然人誠實且完整的陳述違法行為。

3. 於案件終結前,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指示,誠實、全面且持續的協助調查。

Q11:寬恕子法申請之方式為何?是否以書面為必要?書面申請格式為何?

A11:

無論係資格保留之申請,或免除(減輕)罰鍰之申請,均可以書面及口頭方式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且得委託代理人為之。如以書面提出申請者,應依公平交易委員會所訂定之申請書格式(詳見本專區申請書),以掛號郵寄或親持方式為之;如以口頭提出申請者,應派員至公平交易委員會辦公處所進行陳述,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作成紀錄,並經申請人簽名確認之(寬恕子法第10條)。

Q12:是否給予寬恕申請者身分保密?

A12:

是,除當事人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應予保密。保密期間涵蓋行政救濟過程(寬恕子法第20條)。

Q13:外國事業申請寬恕政策之方式?

A13:

外國事業申請寬恕政策之申請文件,應依寬恕政策子法辦理,其申請書應以中文書寫,申請文件附有外文資料者,本會得請其檢具中文譯本。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8-10-03 1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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