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利罪修正之問題與回答
前言
根據法務部近年檢討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之圖利罪案件所作之調查分析,經以圖利罪起訴之案件,獲有罪判決確定之比率偏低,多數偵查人員認為肇因於修正前之圖利罪構成要件有欠嚴謹,偵辦不易之故。上述定罪率偏低之結果使得民眾不信賴執法機關,造成司法公信力低落;另一方面,也使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因難以區分「便民」與「圖利」的界線,而不敢勇於任事,使得行政效率無法提昇,造成國家整體競爭力的障礙。因此有必要修正刑法圖利罪的構成要件,使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易於瞭解遵循,並使執法人員有一明確之執法標準,而不致使守法之公務員徒增訟累。
此次圖利罪之修正重點在於增加「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法定構成要件。並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刪除未遂犯之處罰,整體修正圖利罪的架構,使這個罪的構成要件能夠明確、嚴謹,同時提供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應依循之準則及執法人員偵辦圖利罪所依據之標準,有助於行政效率之提昇及提高執行機關偵辦圖利罪之定罪率。法務部為配合這項新法的公布施行,同時修正「檢察機關辨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提供檢察機關偵辦這類案件的參考,根據這個注意事項的規定,過去因圖利罪要件不明確引起無謂或錯誤的偵查或追訴,以後將會有明顯的改善。
圖利罪的修正既然有前面所述的各項重點,且與公務之執行有相當之利害關係,為使所有公務員知道這項新法案,並能清楚比較新舊法律的差異處及檢察機關日後偵查程序的原則,法務部乃編印本手冊,希望全國公務員能袪除過去防弊心態,更能積極、勇於任事,全面提昇行政效率及國家整體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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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此次圖利罪修正之要點為何?與修正前之規定有何不同?
此次修正重點在於加列「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法定構成要件,並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且刪除「未遂犯」之處罰,這是舊法所沒有的規定,增加這些要件,將使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更為嚴謹,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應依循之準則及執法人員偵辦圖利罪所依據之標準,提供了明確之依據,應該有助於提高行政效率及圖利案件之定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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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謂「明知違背法令」之含意為何?加列這個要件,有何差異?
(一)條文所謂「違背法令」,該「法令」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至於僅具內部效力之行政規則或契約條款的違反,應屬行政責任之範圍,並非本次修正之規範對象。
(二)所謂「明知」係指公務員有圖私人不法利益而違背法令之直接故意而言。如因疏失違反法令或誤解法今,則與「明知」之要件不符,不構成圖利罪。
(三)舉凡僅供各機關內部執行參考的裁罰基準,在圖利罪正前,公務員如果違反該裁罰基準,而使人民獲利,都會被認為是圖利行為。修正後,因該裁量基準僅供裁罰機關內部人員的參考,只有內部效力,與一般人民無關,如裁罰違反該基準,則只有行政責任,並不會構成圖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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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務員已有圖利行為,但未獲得利益,是否構成圖利罪?
修正後之圖利罪係採結果犯,而且沒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因此除了有違背法令之圖利行為外,還必須因該違背法令之行為而發生使自己或其他私人獲得不法利益之結果,始構成犯罪;對於未發生得利結果的圖利行為,即與圖利罪之要件不符,不構成圖利罪。但該圖利行為如已涉及其他犯罪(例如偽造文書)或其他行政責任,仍應依相關規定究辦,並非毫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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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圖利國庫或公眾之行為是否構成圖利罪?
修正後之圖利罪係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要件,故公務員之行為,使國庫或公眾獲得利益時,並不構成圖利罪。至於如因公務員之圖利國庫行為,而損及人民之利益時,人民可依國家賠償法(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行為,造成人民權利受損害時,國家應予以賠償)相關規定,依具體個案情節請求賠償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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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務員應如何行使裁量權?
公務員因個案而行使裁量權時,應在法令規範範圍內選擇適當之處分,不宜有逾越或濫用裁量權之情形。如公務員行使裁量權明知逾越法令授權之範圍而仍越權裁量時,仍構成圖利罪之「違背法令」要件。至於雖在法令授權範圍內之裁量,但裁量不當或不符公平原則、比例原則時,仍須依其情節,論究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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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圖利罪修正後 檢察機關如何審慎偵辦該類案件?
為配合圖利罪之修正及使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審慎偵辦貪污案件,法務部已訂頒「檢察機關辨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自90年12月1日起施行,該注意事項所附之偵辦圖利案件調查事項檢查表,係提示檢察機關偵辦該類案件之參考,可使公務員免於無謂或錯誤之偵查、追訴,比較敢依法行使職權,故各級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應勇於任事,以提昇國家整體競爭力及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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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務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若不構成圖利罪,是否有其他刑事或行政責任?
公務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如果不構成圖利罪,卻符合收受賄賂、竊取或侵占公用財物、藉劫勒索等罪時,因為屬於不同罪名,應依該相關規定處罰,並不是不符合圖利罪之要件,其他。罪也不會成立。其次,即便公務員之失職行為既不構成圖利罪,也不會成立其他罪時,仍可對該失職情節依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論究其行政責任,並非在修法後公務員便毫無責任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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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8-11-23 11: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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