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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廉政服務專區廉政法令公務員將機關採購案件交由自己親友承包,是否構成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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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摘要:林某係某機關首長,其子開設印刷工廠,林某要求秘書室承辦人配合,將多項印刷採購案由其子承攬設計印刷,由其子向其他廠商取得空白之估價單後,自行填寫估價單交於秘書室,而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將此不實事項填寫於估價請示單上,使其子得以底價相同,且高出市價約一倍之價格承攬上開印刷採購工作,足以影響政府機關估價公平性。

二、探討分析: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明文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害於人」。本案李某明知事涉家族利益,非旦未予迴避且主動介入,已違反規定。另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直接取得不法之利益,或以迂迴方式而輾轉使自己或第三人獲得不法利益者,均屬圖利行為。本案李某雖未直接獲得金錢利益,惟其圖利其子行為業已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規定。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8-11-23 11: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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