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瘦身美容案件之處理原則
95.9.28第777次委員會議通過
95.10.12公參字第0950008783號令發布
96.4.26第807次委員會議通過
96.5.9公參字第0960003889號令發布
101.2.8第1057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第1點、第7點、第8點、第9點
101.3.3公競字第1011460181號令發布
104.3.4第1217次委員會議修正第7點、第8點
104.3.12公競字第1041460186號令發布
105.11.2第1304次委員會議修正全文
105.11.14公競字第10514613221號令發布
一、(目的)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有效處理瘦身美容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器、用具、用材、化粧品、食品等方式,為保持、改善身體或感觀之健美,所實施之綜合指導、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三、(與其他機關之協調分工)
有關瘦身美容相關申訴案件,先由衛生福利部受理判定,如屬衛生主管法令規範者,由衛生福利部逕行處理;如非屬衛生主管法令,由衛生福利部表示非涉療效,並就申訴案件是否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提供專業鑑定意見後,移送本會依公平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辦理。
四、(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類型)
事業之瘦身美容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下述誇大、易引人錯誤之文詞,宣稱其商品或服務之功效,而無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依據:拔脂、消脂、溶脂、雕脂、燃燒脂肪、震碎脂肪、瓦解囤積脂肪、避免脂肪囤積、促進脂肪分解、提高脂肪代謝、軟化脂肪、抑制脂肪吸收、促使脂肪細胞分解或縮小、促進淋巴代謝引流、淋巴循環、排毒、震碎身體殘留毒素等。
(二)使用非屬藥事法所稱之醫療器材、用具、用材、衣物或手藝,宣稱具下列效果之一,而無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依據:
1、不須激烈運動,可輕鬆於短時間內快速達到減重、縮小腰圍、腹部、臀部、腿部尺寸等瘦身、塑身效果。
2、能刺激乳房增大,達罩杯升級等豐胸效果,或預防、改善、消除胸部萎縮、下垂、外擴等效果。
3、可於短時間內快速達到增高效果。
(三)真人實證廣告內容述及效果,而未能清楚說明達成該效果所使用之課程與產品、一般消費者所需之時間、實施之成功或失敗機率及其科學理論根據。
(四)無法於廣告所宣稱之期間內達到預期效果。
五、(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類型)
瘦身美容業者之行銷手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特價、低價或免費贈送等促銷廣告吸引消費者,嗣再大量增加其他費用,導致與一般消費者當初認知或預期之消費額不符。
(二)對依廣告接受免費試作之消費者,未明確告知試作範圍,在完成試作前,再與該消費者進行交易及藉機收取費用。
(三)於提供瘦身美容服務過程中,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或收取原約定價額外費用;趁消費者窘迫或接受瘦身美容服務之際,以強迫或煩擾方式,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或於原課程未提供完畢前,推銷同種類其他課程。
六、(違反之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四點者,構成本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事業違反第五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本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七、(補充規定)
瘦身美容廣告案件除受本處理原則規範外,仍應適用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相關處理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