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6.2.第395次委員會議通過
92.11.20.第628次委員會議修正
92.11.25.公壹字第0920010929號令發布
94.1.13.第688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第1點
97.12.24.第894次委員會議修正
98.1.8.公壹字第0980000046號令發布
100.5.18.第1019次委員會議修正
100.6.7.公壹字第1001260594號令發布
101.2.8.第1057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及第7點、第8點
101.3.12.公服字第1011260185 號令發布
103.12.24第1207次委員會議修正
104.1.5.公服字第10312615211 號令發布
104.3.25第1220次委員會議修正第6點及第7點
104.4.13.公服字第10412603441號令發布
107.7.11第1392次委員會議修正
107.8.1公服字第10712604971號令發布
一、為維護連鎖加盟交易秩序,確保加盟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有效處理加盟業主經營加盟業務行為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本處理原則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加盟業主,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並收取加盟店支付對價之事業。
(二)加盟店,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使用加盟業主提供之商標或經營技術等,並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對加盟業主支付一定對價之他事業。
(三)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或經營技術等授權加盟店使用,並協助或指導加盟店之經營,而加盟店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但不包括單純以相當或低於批發價購買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再為轉售或出租等情形。
(四)預備加盟經營關係,指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由交易相對人支付一定費用,並簽訂草約、預約單、意向書等加盟相關文件,且約定如退出將沒收已繳費用或負賠償責任之關係。
(五)支付一定對價,指加盟店為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所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加盟金、權利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相關費用。
三、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或預備加盟經營關係之十日前、個案認定合理期間或雙方約定期間,提供下列加盟重要資訊予交易相對人審閱,構成顯失公平行為,但有正當理由而未提供資訊者,不在此限:
(一)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如加盟金、教育訓練費、購買商品、原物料、資本設備、裝潢工程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相關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二)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及經營指導、行銷推廣、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應支付予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之費用,其金額或預估金額。
(三)授權加盟店使用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
(四)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
(五)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
(六)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例如:
- 商品或原物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品牌及規格。
- 商品或原物料每次應訂購之項目及最低數量。
- 資本設備須向加盟業主或其指定之人購買、須購買指定之規格。
- 裝潢工程須由加盟業主指定之承攬施工者定作、須定作指定之規格。
- 其他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事項。
(七)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前項各款資訊,加盟業主得以紙本、電子郵件、電子儲存裝置、社群媒體或通訊軟體等方式提供。對於資訊提供之有無,加盟業主應提出證明。
第一項所稱之正當理由如下:
- 原有加盟經營關係之繼續或擴展。
- 加盟業主客觀上欠缺該款資訊。
- 其他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間未具資訊不對稱關係之情形。
四、加盟業主與交易相對人簽訂加盟經營關係相關契約,不得為下列顯失公平行為:
(一)簽約前未給予交易相對人至少五日或個案認定之合理契約審閱期間。
(二)簽約日起三十日內,未交付契約予交易相對人。但因不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致交付契約遲延者,不在此限(如:加盟店位處離島或偏遠地區、辦理不動產抵押權作業流程非因可歸責加盟業主之事由、或可歸責加盟店之事由等情形,而致不及交付契約)。
五、事業違反第三點、第四點規定,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六、加盟業主經營行為除受本處理原則規範外,仍應適用「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比較廣告案件之處理原則」、「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