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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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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委託家庭式代工案件之處理原則

87.2.11.第327次委員會議通過 
87.3.16.(87)公貳字第00957號函分行 
94.1.13第688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 
94.2.24.公法字第0940001278號令發布 
94.8.26.公法字第0940006991號令發布修正第2點、第3點 
96.5.10第809次委員會議修正全文 
96.5.28公貳字第0960004543號令發布 
101.2.8第1057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 
101.3.3公製字第10113601141號令發布 
103.10.29第1199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 
103.11.14公製字第10313606551號令發布
104.4.1第1221次委員會議修正 
104.4.21公製字第1041360211號令發布

一、(目的)

為確保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有效處理事業委託家庭式代工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委託家庭式代工者,係指以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招徠不特定多數人從事產品之家庭加工,並於代工者工作完成後支付其報酬之事業。

三、(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

委託家庭式代工者不得有下列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關於代工之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 誤之方式,使代工者簽訂代工契約。
(二)以直接或間接販賣代工材料或設備,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為主要收入來源等方式,使代工者簽訂代工契約。 
(三)以脅迫或煩擾代工者之方式,使其於決定是否交易之自由意思受到壓抑情形下,簽訂代工契約。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前項(二)所稱以直接或間接販賣代工材料或設備,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為主要收入來源: 
(一)販賣之代工材料或設備與進貨成本顯不相當。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回收代工完成品。 
(三)代工完成品無銷售通路,或其銷售所得與固定支出顯不相當。

四、(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三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08 15: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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