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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處理原則能源事業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瓦斯安全器材銷售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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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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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瓦斯安全器材銷售案件之處理原則

95.12.7.第787次委員會議通過
95.12.21.公貳字第0950010865號令發布
101.2.8.第1057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
101.3.3.公製字第10113601231號令發布
104.4.1.第1221次委員會議修正
104.4.21.公製字第1041360222號令發布
104.12.30.第1260次委員會議修正
105.1.8.公製字第10413607891號令發布

一、(目的)

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以不當銷售行為,形成不公平競爭,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瓦斯安全器材:指具有瓦斯超流量切斷功能之瓦斯調整器。
(二)瓦斯安全器材業者:指從事瓦斯安全器材銷售相關行為之事業(含自然人及團體),包含瓦斯安全器材之製造商、供應商、經銷商或零售商等。

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不得於廣告中對於瓦斯安全器材之價格、數量、品質或功能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四、(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從事推廣銷售瓦斯安全器材,不得有下列之行為:
(一)藉防災宣導、公益團體或政府補助等名義或機會,以欺瞞或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
(二)藉實施瓦斯安全檢查,以欺瞞或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
(三)藉瓦斯安全服務通知單、工作識別證、工作制服等,冒充或攀附有信賴力之他事業、團體或機關,以欺瞞或隱匿其為瓦斯安全器材業者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
(四)以欺瞞或隱匿瓦斯安全器材商品價格、數量、品質、功能、特色或使用之限制等重要交易資訊,使消費者誤認之欺罔行為。
(五)藉贈品、抽獎、折扣或瓦斯安全檢查為誘因,以強迫或煩擾消費者自由交易決定之顯失公平行為。

五、(法律效果)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違反第三點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違反。
瓦斯安全器材業者違反第四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違反。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08 1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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