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法:
(一) 刑法第251條規定:「(第1項)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三、前2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第2項)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意圖影響第1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5項)第2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 行政院於109年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一)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規定:「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二) 衛生福利部於109年3月10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規定,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外科手術口罩及N95口罩為防疫物資,復於同年3月18日增加酒精、領有藥品許可證之乾洗手、額溫槍等物品;再於同年5月18日新增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之防護衣、隔離衣、防護面罩及N95口罩,暨領有藥品許可證之羥氯奎寧(hydroxychloroquine)藥品等為防疫物資。同年8月11日公告前揭羥氯奎寧藥品自防疫物資刪除。111年5月6日增加家用新型冠狀病毒抗原檢測試劑為防疫物資。
三、公平交易法:
(一) 公平交易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第2項)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第3項)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第4項)第2條第2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同法第15條第1項前段規定:「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二) 公平交易法第40條規定:「(第1項)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9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第2項)事業違反第9條、第15條,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第3項)前項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之計算、情節重大之認定、罰鍰計算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