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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法規資訊本會主管法規處理原則程序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指導案件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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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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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指導案件之處理原則

85.4.1第233次委員會議訂定
87.7.22第350次委員會議修正
87.7.29(87)公法字第02870號函分行
89.9.21第463次委員會議修正
89.10.9(89)公法字第03413號函分行
93.11.24業務會報修正
93.12.1公法字第093009058號函分行
94.1.13.第688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
94.2.24.公法字第0940001311號令發布
95.7.13.第766次委員會議修正第1點、第3點、第4點及第7點
95.7.25.公法字第0950006510號函分行
101.2.8.第1057次委員會議修正名稱
101.3.7.公法字第1011560340號令發布,溯及自101年2月6日生效
105.7.6.第1287次委員會議修正
105.7.14.公法字第10515604491號令發布

一、 (行政指導之界限)
  行政指導應在本會法定職權及所掌事務範圍內進行,並應注意公平交易法相關法規之目的,不得濫用。
二、 (行政指導之方式及用語)
  行政指導係以輔導、協助、勸告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應避免採取類似法令或行政處分之強制性或禁制性用語,例如「不得」、「應」等,宜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用語,例如「建議」、「請注意」、「務請」、「宜」等代之。
三、 (行政指導之格式與通知)
  行政指導除應以書面表明相對人及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期間外,並應敘明行政指導之理由與依據。
四、 (成效之追蹤)
  本會為了解行政指導之成效,得經其同意請相關同業公會或其成員,定期、主動向本會報告其配合行政指導之情形。
五、 (拒絕之處理與意見陳述)
  行政指導案件之相對人,已明確表示拒絕時,本會應即停止行政指導,且不得僅以該相對人拒絕行政指導,即對其為不利之處置,應根據個案之事實證據處理。
對多數事業實施行政指導,僅有部分事業明確表示拒絕之旨者,本會仍得對其他事業繼續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之相對人,就行政指導之方式或內容,得向本會表示意見,本會對其意見應予答覆,認為有理由者,應予更正。
六、 (一般法律原則之遵守)
  行政指導為行政行為,自須遵行依法行政原則,不得逾越相關法令,並應遵守其他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如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等。

 
 

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16-09-09 16: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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