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在113年4月17日第1696次委員會議決議,全聯公司於供貨廠商申請新品上架及申請調漲價格時,要求售價須為其他通路的一定折數,若有不符應同比例降價;以及於促銷檔期以其他競爭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而向供貨廠商協商調整促銷售價及進貨價格,未履行全聯公司申報與大潤發流通事業(股)公司結合時公平會所作成公結字第111001號結合案件決定書第1項「參與結合事業應確實履行主動提出之承諾」(承諾不採最惠客戶政策)及第6項「參與結合事業於結合實施之次日起,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構成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處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前述結合案件決定書有關「禁止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係指「全聯公司不得以其他通路之商品定價,作為雙方議價之基礎,要求更為有利或同等之條件」,此為公平會不禁止全聯公司與大潤發公司結合決定之重要核心,且全聯公司於結合申報時亦承諾不採取最惠客戶政策,並刪除供銷合約及議價單中相關約定條款及執行方式,公平會始不禁止該結合案。然而全聯公司於結合後,雖已刪除供銷合約中最惠客戶相關約定條款,但全聯公司在執行上仍係直接鎖定其他通路之一定折數作為調價條件,並以保證折數、訪價若有不符應等比例降價,甚至部分有約定違約金,及於促銷檔期透過訪價及跟價後,將通路間價格競爭的價差損失轉嫁予供貨廠商,等同要求上游供貨廠商承擔下游通路間競爭之成本與風險。
公平會進一步指出,課予全聯公司「禁止最惠客戶政策」之負擔,並非禁止全聯公司採取「低價」策略,而是因為當全聯公司執行最惠客戶政策時,表面上似乎可為消費者謀福利降價銷售,但實質上卻係在保障全聯公司自身商品毛利率之前提下,以其市場力迫使供貨廠商吸收成本並產生「其他通路售價不低於全聯公司」之壓力,進而影響其他通路降價競爭幅度,反而不利於通路市場競爭,消費者也難在眾多通路享受更優惠的價格。例如當其他通路售價低於全聯公司,供貨廠商為避免全聯公司跟價並要求補價差時,供貨廠商可能請求其他通路配合調高商品售價,或以「提高其他通路進價」、「減少支援其他通路促銷優惠」來因應全聯公司最惠客戶政策,凡此皆已實質限制市場依供需條件調整價格之功能。
公平會最後表示,結合決定書負擔第1項及第6項不得採最惠客戶政策,是經全聯公司評估可行性後所提出之結合申報承諾,亦為公平會所課負擔,全聯公司卻未履行,因此處以罰鍰2,000萬元。公平會也提醒,公平會作成結合案件決定後,仍會持續追蹤決定書所附之相關負擔履行情形,業者如未履行,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第1項規定,除罰鍰外,另可禁止結合、要求分設事業、處分股份、轉讓營業、免除職務或其他必要之處分,參與結合事業應切實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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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設計更新時間:2024-04-22 10: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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