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研釋001號:政府對公立醫院補助是否屬公平交易法規範範圍之疑義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函
受文者:中華民國私立醫療院所協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81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81)公參字第00083號
主旨:貴會函請本會調查省(市)立公務預算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三章不公平競爭之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81)弘錦字第001號函。
二、本案經提報本會第22次委員會議討論後獲致決議如下:
(一)公立醫院之醫事人員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者,係以公務員任用之,其薪俸即依公務人員薪俸法以及公務預算支出,與私立醫院不同。
(二)醫療法第17條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該管機關分別核定」。依公平交易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事業依照其他法律規定之行為,不適用本法之規定」,故該行為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三)政府機關為公法行為時,其主體並非公平交易法第2條所稱之事業,因之政府對公立醫院依法或依政策編列公務預算予以補助,非公平交易法規範之範圍。
備註:
一、本文說明二、(二)所引醫療法第17條規定,於93年4月28日修正為第21條,現行規定:「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之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二、本文說明二所引公平交易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現行規定:「事業關於競爭之行為,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且不牴觸本法立法意旨者,不在此限。」